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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港兴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329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智
联系方式:0756-8301933
注册时间:2012-06-11
公司地址:珠海市南水镇榕湾路16号306办公
简介:
许可项目:燃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家用电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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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镁淇、苏胜扬等与珠海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404民初1961号         判决日期:2019-11-06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严镁淇、苏胜扬(以下简称二原告)诉被告珠海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博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祥,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玖、杨佩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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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二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2118元;2.判令被告返还二原告验房费用400元;3.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二原告当庭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31104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1.二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金湾区XXX,建筑面积87.61㎡,总价款1382413元;2.被告于2017年12月30日前向二原告交付商品房(见第十一条);3.逾期付款责任:二原告按日计算向被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见第八条);4.逾期交房责任:被告按日计算向二原告支付全部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见第十二条)。双方还对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作了约定:经检测不合格的,由被告修复、更换、修理,直至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房的,被告应当承担逾期交房责任(见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后,二原告履行了价款支付义务,期待被告如期交房,使家人住新房迎新年庆新春。但被告违约,一拖再拖,直到2018年5月才通知二原告收房,但因房屋质量未达标,无法收房,经验房工程师检测,结果有多项不符合质量要求,需要整改、返修、更换(见《房屋现场验收记录表》),因为返修工作量大,至2018年6月10日才完工。至此,被告逾期交房为160日(2017年12月30日起至返修完工之日止)。二原告依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计得逾期违约金22118元(总价款1382413元*逾期160日*万分之一)。二原告认为:房屋是买来住的、合同是要履行的、违约是要追责的、损失是要赔偿的。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合理支付二原告违约金。由于双方无法协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变更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为:因XXX花园管理处通知,二原告所购买的第11栋管道燃气已开通,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将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至管道煤气开通之日即2018年8月15日止,为225天,违约金计算为31104元(总价款1382413元*逾期225日*万分之一)。 二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2.《珠海安欣现场房屋验收记录表》;3.《房屋验收情况记录表》;4.验房费发票;5.《XXX花园入伙通知书》;6.《住宅质量保证书》;7.《天然气报装通知》。 被告博大公司辩称,一、二原告诉状所述情况与事实情况不符。二原告在诉状中称合同第十六条原、被告对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作了约定:经检验不合格的,由被告修复、更换、修理,直至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整改导致房屋逾期交房的,被告应当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另称被告于2018年5月才通知二原告收楼,因房屋质量未达标,无法收房。二原告陈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实际情况为:1.被告所提房屋质量问题,很多都在合格标准范围之内,且都属于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的质量问题,合同第十六条明确约定,除地基基础和主体机构外的质量问题,被告负有及时更换、修理的义务,被告也在合理的期限内将二原告所提问题全部返修完毕,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在诉状中所称并不符合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2.合同第九条约定房屋交付条件为:“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被告于2018年3月29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于2018年3月30日向二原告邮寄入伙通知书,通知二原告收楼,二原告于2018年3月31日收到入伙通知书后,未及时收楼。可见,被告在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通知二原告收楼,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全部返修。因此,对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的逾期收楼的责任,应由二原告自行承担;对二原告收楼后至房屋的返修期间,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返修义务,二原告再行主张被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被告存在合理逾期交楼的原因。合同第十二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遭遇不可抗力包括:1.遭遇自然灾害,例如暴雨、台风、地震、战争等;2......;3.政策性因素或政府行为导致的影响,例如政府部门、测量机构原因导致的验收、测量、市政配套、安装的延误等”。可见,被告存在以下不可抗力导致合理逾期交楼的原因:第一,施工期间,因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造成工程停工50天;第二,受2017年8月23日台风天鸽的影响,导致各供货商供货迟延,受损的工程也需要较长的时间修复,由此导致工程据实延后50天;第三,被告因珠海航展限行,导致工程停工共计6天。综上,被告存在以上合理的逾期原因,恳请法院在扣除以上合理延期天数后再行计算逾期交楼的违约金。另外,二原告主张依据天然气通气时间作为违约金的计算时间,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九条约定,关于天然气是否通气,不在交付期内,从通知单上可以看到是整栋楼的天然气已经连接在管道上,只是要求住户去天然气公司报装才能通气,故此,天然气的通气应由二原告方自行申报,申报后可立即通气,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 被告博大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XXX花园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珠海市气象资料查询服务、恶劣天气统计;3.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隐患再排查再整治的紧急通知、关于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停工一天紧急开展施工安全检查的通知、2016珠海航展限行通知;4.玻璃订购合同、台风“天鸽”损失补偿协议、购销合同、工期延期申请书;5.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珠海市不动产测量报告、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珠海市通信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珠海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核准书、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日,二原告作为买受人与被告作为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二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金湾区XXX,总房价为人民币1382413元。该合同载明:“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第十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交付时完成燃气管道敷设到厨房,若遇不可抗拒因素,或政府、国家政策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供应,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一)出卖人应当在2017-12-30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10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三)查验房屋: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60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2)管道堵塞;(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如非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按交付通知规定的交付日期、地点等要求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的,则至通知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视为出卖人已履行完毕该商品房的交接义务,同时视为买受人已接受由物业公司制定的物业规章制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该商品房实测面积数据,即日起该房屋产生的物业服务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及逾期缴纳的违约金(按日按应付费用的0.3%计算)等各种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修复,直至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双方互不作任何补偿。(二)其他质量问题: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继续更换、维修,直至正常使用为止,双方互不作任何补偿。(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第十七条保修责任:(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二条“关于交付”约定:“‘遭遇不可抗力’包括如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遭遇自然灾害,例如暴雨、台风、地震、战争等,2.遭遇普遍性的流行疾病,3.政策性因素或政府行为导致的影响,例如政府部门、测量机构原因导致的验收、测量、市政配套、安装的延误,4.遭遇突发性的社会事件等,若上述事由属于公众所知悉的事件或公共信息资料的,出卖人无须再事发后书面通知买受人。” 《珠海市不动产测量报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备案表》,显示涉案房屋于2018年1月29日取得房屋测绘报告,于2018年3月29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备案表》显示,燃气工程已获得竣工验收。《住宅质量保证书》载明涉案房屋的保修项目、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2018年3月28日,被告博大公司制作《XXX花园入伙通知书》,并于2018年3月31日送达二原告。该通知书载明:“您所购买的XXX花园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拟于2018年3月31日交付使用,请您于2018年5月30日前按本通知书的要求前来办理入伙手续。” 二原告委托案外人珠海安欣验房技术有限公司验收涉案房屋,并提供发票证明其支出验房费用400元。案外人珠海安欣验房技术有限公司制作《珠海安欣验房现场验收记录表》。被告博大公司对《珠海安欣验房现场验收记录表》、验房费400元不予认可。 2018年6月10日,二原告、珠海市万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房屋验收情况记录表》中签字、盖章。 2018年8月15日,XXX花园物业管理处发出《天然气报装通知》,告知XXX业主:“接珠海港兴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通知,十一栋管道燃气已开通,需要报装的业主,请……到珠海港兴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报装,……”。 被告博大公司确认涉案房屋存在迟延交付的事实,但主张且存在合理的逾期原因如恶劣天气、政府行为影响等。 被告博大公司提供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的《珠海市预警信号发布记录》和《珠海国家基本气象站(区站号59488)日雨量、平均风速、极大风速、日平均气温、日最高气温及日最低气温记录》以及自行制作的《恶劣天气统计》,证明在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台风或暴雨等恶劣天气共50天,并主张涉案房屋因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停工50天,交付时间可延后50天。二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1.签购房合同时,其工程已预扣停工天数;2.封顶后雨天不影响装修;3.“天鸽”使珠海道路一星期不太畅通,台风和暴雨发生在2017年8月23日,此时被告全部楼盘早已封顶,对室内装修影响小。经本院核查,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2016年8月1日、10月20日,2017年8月23、26日及9月4日共5日为橙色预警信号以上台风和红色预警信号以上暴雨。 被告博大公司提供《玻璃订购合同》、《台风“天鸽”损失补偿协议》、《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单位珠海天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工期延期申请书》,证明涉案房屋受2017年8月23日台风“天鸽”的影响,导致供货商的供货时间延长,受损的工程修复时间长,导致涉案工程延后50天。经查中国气象局的网站,2017年8月23日,台风“天鸽”在广东珠海登陆,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4级,与1991年第11号台风“Fred”并列成为1949年以来8月登陆广东的最强台风,导致广东、广西等省区近3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 被告提供《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隐患再排查再整治的紧急通知》、《关于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停工一天紧急开展施工安全检查的通知》和《2016珠海航展现行通知》,证明涉案房屋因政策性因素或政府行为停工9天。二原告对停工的理由及停工天数均不予认可,认为:1.内部会议或整顿三天不能作为延期理由;2.航展期间,爆破、修路、有污染的工程停工,但是不影响被告室内工作。经核查,《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隐患再排查再整治的紧急通知》显示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求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于2016年4月13日上午停工半天;《关于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停工一天紧急开展施工安全检查的通知》显示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求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于2016年5月23日停工1天;《2016珠海航展限行通知》只显示于2016年11月份限制特定车辆行驶,没有显示限制房屋施工。 另查明,中国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显示:“台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其中,蓝色: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黄色: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橙色和红色: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其中,黄色: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橙色: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红色: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珠海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严镁淇、苏胜扬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1750.51元; 三、驳回原告严镁淇、苏胜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1元,由被告珠海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立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修瑞娟 书记员张志锋
判决日期
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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