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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城市建设勘察院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魏志文
联系方式:0316-2034336
注册时间:1984-06-04
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16号
简介:
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类、劳务类(以行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准);工程测量(凭资质证经营)。建设领域现场人员岗位知识岗前培训、技术咨询、服务(限分支经营);自有房屋、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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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素霞、李仲英等与廊坊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广民初字第3248号         判决日期:2019-11-01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26名原告与被告廊坊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新世界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建三局)、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河北建设)、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兴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前被告中建三局申请追加河北建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后被告河北建设申请追加新兴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26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高宝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强,被告新世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艳利(2018年6月13日之前委托代理人为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瑾),被告中建三局的委托代理人徐敏、李艳鸿,河北建设的委托代理人李静、李慧欣,新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兴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肖素霞等26人诉称,上述各原告均为廊坊市春和小区6#楼的业主,因原有房屋被拆迁后安置于该楼。2012年初由被告新世界公司开发建设、由被告中建三局承建的新世界中心工程开始建设施工,在该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春和小区6#楼周边的道路、地面开始出现多发性坍落,6#楼(及附属裙楼)开始出现基础不均匀沉降、楼体(结构)倾斜、墙面(楼内、楼外)及楼体开裂,及因开裂导致地下室漏水、渗水、积水等等重大问题,原告作为业主深感整栋楼的安全已受到极为严重的影响。有鉴于此,各原告及其他业主开始多方奔走于廊坊市凯创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该楼建设方,以下称凯创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建设局、廊坊市人民政府和二被告之间,要求各方互相配合、相互协调,以便核查确定引发上述诸多重大问题的原因和责任方。在原告及其他业主的不懈努力下,上述各方商定由凯创公司、河北建设和被告新世界公司牵头,共同委托廊坊市建研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建研公司)、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称国检中心)对该楼的主体结构倾斜、基础不均匀沉降、房屋结构损伤等等重大问题的引发原因(致害原因)进行观测、检测、勘察和鉴定,并给出该楼主楼和裙楼沉降、倾斜、房屋结构损伤等问题是否影响楼房安全以及上述种种重大问题产生原因的结论。建研公司、国检中心接受委托后,依照各项标准、技术要求对该楼进行了为期3个多月的观测、检测、勘察及有关工作,并于2014年11月25日出具检验报告。该报告的结论意见是上述重大问题是因被告新世界公司开发、被告中建三局承建的新世界中心工程基坑及有关施工所造成的。综上,各原告认为被告新世界公司作为新世界中心工程的建设方、被告中建三局作为承建方应当对6#楼(及附属商业)各业主承担责任。但经与二被告多方接触和协商,二被告对各原告及其他业主的合理诉求和生命、财产安全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对廊坊市春和小区6#楼(及附属商业)整体采取纠偏措施,修复墙体、基础及有关部位的开裂,将该楼恢复原状;对该楼进行整体加固(加固后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并通过权威检测);二被告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二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二被告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各原告诉讼代表人与代理人请求撤销第2项诉讼请求,不再在本案中主张,待损失确定后另行起诉,本院当庭准许。 被告新世界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与本公司无直接关联,其要求整体纠偏、恢复原状无法实现,此外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明确房屋的主体结构安全,因此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鉴于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其无具体损失且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无法确认新世界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责任,请求驳回对新世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中建三局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原告所依据的鉴定结论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应成为定案依据,且无法得出由我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结论。 被告河北建设辩称,原告并未对我方提起诉求,且在案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诉求与我方有关联,中建三局追加我方为被告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我方不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被告新兴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新兴公司无关联,依据鉴定结论与新兴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26名原告系廊坊市春和小区6#楼的部分业主,该6#楼及附属商业裙房位于廊坊市建设路与爱民道交口西北角,于2010年10月30日开始施工,2012年4月22日竣工,同年5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建设方为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廊坊市凯创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被告河北建设与被告新兴公司。6号楼及附属商业裙房南侧为新世界中心A区工程,新世界中心A区工程的建设方为被告新世界公司,施工单位为被告中建三局。新世界中心A区基坑施工时间为2012年3月至2013年10月,新世界中心A区基坑深度为14.91米,其地下室外边线与春和小区6#楼及其周边裙房最短距离分别为34.8m和23.6m。基坑支护主要采用土钉墙加桩锚支护,其中-3.5m以上基坑采用放坡土钉墙结构,-3.5m以下基坑采用桩锚支护,桩顶设置连梁,支护桩采用护坡桩与帷幕桩相结合的方式。在新世界中心A区基坑施工期间,遇2012年7月21日暴雨。雨后,基坑边坡东侧中部、基坑东南侧、基坑西南侧局部出现滑塌,北侧工地围墙外回填土下沉。2013年8月7日再次遇暴雨。雨后,新世界中心工程地下室积水1.5m.基坑西北侧坍塌受损严重,坍塌范围约23m长,4.5m宽。支护大面积塌方、空鼓、严重破坏,支护结构无法修复。 又查明,2018年4月15日,国家工业建构筑物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作出《廊坊市春和住宅小区5#、6#楼及附属商业裙房结构倾斜、损伤、开裂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NQSTC-JA-2017-001),认为新世界中心A区工程在基坑施工和暴雨渗流导致局部滑塌因素影响下,5#楼、6#楼均有向东南方向倾斜的趋势。具体鉴定结论:1、倾斜、损伤、开裂及沉降稳定性情况(1)倾斜:经过3个多月的倾斜观测发现,5#楼整体向东南倾斜,向东倾斜度最大值为1.5‰(位于房屋西北角),向南倾斜最大值为1.89‰(位于房屋东北角);6#楼整体向东南倾斜,向东倾斜最大值为1.76‰(位于房屋西北角),向南倾斜度最大值为3.97‰。(2)损伤、开裂:5#楼、6#楼主体结构的剪力墙、连梁及楼板个别位置存在裂缝。装饰面层、非结构构件存在局部破损、空鼓、开裂、变形、渗水等缺陷或损伤,填充墙与主体结构之间个别位置存在间隙。(3)沉降稳定性:经过3个多月的沉降观测,各测点的累计沉降量在-2mm~1.5mm范围内,最大沉降速率为0.02mm/d,根据观测期间内沉降变化规律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判定春和小区5#楼、6#楼及附属商业裙房地基沉降已趋于稳定。2、结构的安全及正常使用性(1)综合倾斜观测结果,并计入倾斜位移影响对房屋结构进行计算分析可知,各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均满足要求,判定5#楼、6#楼及附属商业裙房主体结构在现状下是安全的。(2)5#楼、6#楼及附属商业裙房部分结构构件存在裂缝,装饰面层、非结构构件存在局部破损、空鼓、开裂、变形、渗水等缺陷或损伤,影响房屋使用功能。3、现状缺陷原因分析(1)5#楼、6#楼缺陷原因分析:1)根据现场检测结果,春和小区5#楼、6#楼存在一定的倾斜现象,计算模拟结果表明:春和小区5#楼、6#楼倾斜现状与廊坊新世界中心A区基坑开挖和降雨影响可能导致建筑物产生的倾斜规律相吻合。2)个别混凝土构件存在的裂缝,多处填充墙与主体结构之间存在间隙,个别填充墙存在裂缝,多处厨房饰面砖存在开裂,其他饰面砖个别位置存在空鼓,脱落,破损等缺陷,个别连梁饰面砖砖缝局部开裂,个别连梁和墙体存在抹灰层脱落、开裂,个别飘窗位置渗水返潮,部分地砖起鼓、开裂,部分顶板底面存在抹灰层脱落、开裂,局部有渗水痕迹,主体结构与地下车库之间沉降缝位置有渗水现象。以上缺陷与混凝土材料收缩、局部应力集中或建筑做法有关,不均匀沉降对其产生与发展也存在不利影响。(2)裙房缺陷原因分析:1)部分填充墙底部与地面、顶部与框架梁脱开,部分填充墙与框架柱之间存在间隙;部分墙体存在斜裂缝;地面局部出现下沉和凹陷且地面砖局部变形、空鼓、开裂、破损,主要是因该墙体和地面下部采用素土回填,回填土沉降导致地面与墙体脱开和地面下沉凹陷等现象,此外呈现出南北向不均匀沉降的裂缝特征,与廊坊新世界中心A区基坑开挖和降雨影响可能导致建筑物产生的不均匀沉降规律相吻合。2)个别连梁和楼板存在裂缝,个别梁、柱及墙等构件存在局部抹灰层脱落、开裂,局部有渗水痕迹,裙房外侧地面存在局部破损、空鼓、开裂、变形等缺陷,外墙个别饰面层局部存在破损、开裂,内墙饰面砖局部出现空鼓、开裂和脱落现象,以上缺陷与混凝土材料收缩、局部应力集中或建筑做法有关,不均匀沉降对其产生与发展也存在不利影响。本次鉴定产生136.3万元鉴定费。 另查明,被告新世界公司委托廊坊市城市建设勘察院在廊坊新世界中心A区基坑施工期间对基坑及周边环境变形进行观测,观测内容包括对基坑冠梁侧向位移、基坑北侧建筑物及管道通过的路面沉降变形进行观测。2013年10月15日廊坊市城市建设勘察院作出《廊坊新世界中心·A区基坑及周围环境变形观测报告》,该报告中陈述新世界中心A区基坑呈矩形,东西长约180米,南北宽约110米,开挖深度约16米,基坑北侧是春和花园小区,临近基坑有两座住宅楼(注:5#楼、6#楼)距基坑边沿约14米。2012年7月21日廊坊地区暴雨后,A区基坑、管道路面坍塌。2013年8月7日暴雨后,A区基坑北面管涌,坑壁顶部出现宽4米滑坡。另外,报告中的观测数据分析显示,在2012年3月16日至2013年10月9日观测期内,多个观测点位移值、沉降值、沉降量均超过预警值或限值。 以上事实有《廊坊市春和住宅小区5#、6#楼及附属商业裙房结构倾斜、损伤、开裂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NQSTC-JA-2017-001)、《廊坊新世界中心·A区基坑及周围环境变形观测报告》、拆迁安置协议书(含征收与补偿协议)一组、现场照片一组、春和住宅小区6#楼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可证
判决结果
被告廊坊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春和小区6#楼及附属商业裙房整体采取纠偏措施,并进行必要加固和修复,恢复至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廊坊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合议庭
审判员李英杰 人民陪审员李兰威 人民陪审员尤爱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雪艳
判决日期
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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