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凯发实业有限公司、绍兴锦禾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浙0681执异218号
判决日期:2019-12-18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凯发实业有限公司(下城凯发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锦禾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锦禾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诸暨市凯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何跃根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11月1日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凯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忠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锦禾公司、第三人何跃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2018年10月18日,本院对诸暨凯发实业有限公司与绍兴锦禾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作出(2018)浙0681民初12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锦禾公司支付凯发公司承揽报酬307257.51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经凯发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8日以(2019)浙0681执2261号立案执行。锦禾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债务。
另查明:锦禾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7日,系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第三人何跃根。经本院查询,未发现锦禾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
上述事实,由(2018)浙0681民初122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查信息表、锦禾公司工商登记情况、锦禾公司相关财产查询情况等证据所证实
判决结果
追加第三人何跃根为(2019)浙0681执22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周灵锋
审判员边防
人民陪审员丁小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吴洒
判决日期
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