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9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绪超
联系方式:0531-66690123
注册时间:1992-11-26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
简介: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外投资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董刚与许莉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历城民初字第3102号         判决日期:2019-12-18         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刚与被告许莉、《山东商报》社(简称山东商报)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董刚申请撤销对被告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追加山东商报为被告参加诉讼。因承办人变更,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刚、被告许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勇、朱磊,被告山东商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董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查清名誉侵权的事实,判令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登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60万元。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在2009年9月1日,在《山东商报》A12版中,以《遗嘱两“版本”争房上法庭》为题目的报道中,以远远超出法庭查清的事实为手段,故意捏造并通过媒体来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和侮辱了原告的人格,散布面广,使原告名誉权受到极大的侵害,情节严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许莉辩称,1、本案所涉及新闻报道的刊载日期为2009年9月1日,自刊登之日至原告起诉已六年有余,本案诉求已过诉讼时效;2、本案所涉及的新闻报道并不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并非侵权。本案中所涉及的新闻报道的依据为相应案件的判决文书及案卷材料,内容是真实的,不具有诽谤性。涉案新闻只是对相关事实的报道,并不包含相应的评论及带有贬损含义的言辞,报道标准也未出乎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以使他人的社会评价被降低,进而损害他人人格,故本案中并不存在原告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也不违法。本案中行为人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新闻全篇并未采用真实名称,已对当事人隐私进行了保护,通过该新闻报道并不能特定到具体人员。3、涉案新闻报道的内容并非被告许莉提供,新闻中通讯员的署名并未有被告许莉的授权及认可,故对于原告董刚主张的所为侵权行为,被告许莉并未参与该行为的任何一个环节,原告董刚据此要求被告许莉承担侵权责任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山东商报辩称,其刊载的新闻素材来源于(2005)历民初字第2009号、(2007)济民五终字第722号、(2007)历执字第1008号卷宗材料,以及向历下法院了解及核实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新闻版面的需要将报道上传稿件库。报道并没有刻意使用污辱诽谤的语言,仅仅是对新闻报道文字内容进行适当的修辞,且其报道的目的是为宣传教育需要,且报道的内容也与前述卷宗材料所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不存在原告董刚所称的散布虚构事实的情况。其对报道主体已进行了匿名处理,所以并不会使社会大众对特定主体产生联系,也就不会使原告董刚的名誉权受损。原告董刚主张精神损失并没有相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董刚针对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山东商报相关报道的复印件1份,拟证实2009年9月1日新闻报道的情况;2、历下法院的(2005)历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1份,拟证实报道与判决书不符;3、山东商报2008年3月15日拍卖公告1份,拟证实山东商报的报道与实际拍卖日期相差一年多,时间不准确;4、网络案例复印件1份,拟证实因为侵权获得赔偿的案例情况;5、邮件详单1份,拟证实2011年6月份原告董刚曾向历下法院立案庭邮寄过诉讼材料。经质证,两被告对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4、5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 被告许莉围绕其答辩意见提交如下证据:1、(2005)历民初字第2009号、(2007)济民五终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2007)历执字第1008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1份,拟证实本案所涉及新闻报道的事实依据;2、情况说明1份,系2015年11月30日由该新闻报道的记者李世武向被告许莉出具,拟证实本案所涉及新闻报道与被告许莉无关联性。经质证,原告董刚与被告山东商报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05年原告董刚及案外人张顺英、董力、董强、董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历民初字第2009号判决书,其中判决内容主要为: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科院路4号5号楼1单元202室住房归董刚所有;董刚给予张顺英科院路房屋补偿款209048元;董刚给予董毅科院路房屋补偿款52263元;董刚给予董强科院路房屋补偿费52263元;董刚给予董力科院路房屋补偿费52263元。原告董刚对该判决不服并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济民五终字第722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原告董刚拒不履行支付补偿款义务,张顺英申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9年5月26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历执字第100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董刚应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迁出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科院路4号5号楼1单元202室房屋,到期不迁出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被告许莉是作出该执行裁定书的合议庭成员之一。 该案执结后,2009年9月1日,《山东商报》A12版刊登《遗嘱俩“版本”争房上法庭》的文章。文章内容主要为:“家住济南历下区的董先生2005年去世后,留下两套位于繁华路段的房产。然而,在遗产继承过程中,董先生妻子和儿子手中两份内容完全不同的“遗嘱”,让这笔决财产的归属变得扑朔迷离。从一审到二审再到执行,官司打了四年多,日前终于有了个结果—经司法鉴定,董先生妻子手中的遗嘱真实有效,目前法院已成功执结。……法院审理查明,董先生长子所持遗嘱签名为打印签字,虽然加盖了董先生的手印,但在董先生病重昏迷期间所按手印很难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不予采信。张老太所持遗嘱有董先生的亲笔签名,并有律师事务所予以见证,经司法鉴定为真正的遗嘱。据此法院判决遗嘱有效。一审判决后,董先生子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07年9月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判决生效后,张老太本以为可以拿到自己应有的遗产,然而此时董先生的长子董某为了和继母争夺财产,却抢先将科院路的一套房产占为己有……。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多次向董某下达执行通知,但董某对此置之不理,甚至写信对执行法官发出死亡威胁,声称自己将效仿怒杀警察的杨佳。负责执行此案的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执行庭许莉庭长告诉记者,为了顺利执结此案,执行法官多次上门找董某沟通,但董某却总是避而不见。不得已,法院最终决定对董某抢占的住宅进行强制执行,拍卖后将张老太应得遗产过付给她。……2009年8月,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将该房产公开拍卖,张老太所诉执行款顺利追回。至此,这起历时四年之久的遗产纠纷终于尘埃落定画上句号。通讯员许莉记者李世武。” 原告董刚认为《山东商报》上述文章损害其名誉权,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记者李世武于2015年11月30日出具情况说明1份,内容为:本人于2009年在山东商报社供职期间采写的稿件《遗嘱俩“版本”争房上法院》一稿(详见山东商报2009年9月1日A12版)说明如下:1、稿件素材来源为该案一审、二审判决书及卷宗材料;2、稿件中通讯员署名并不代表稿件由通讯员提供,稿件最终内容由记者采写成稿,未经通讯员核稿;3、稿件通讯员署名本意为拉近工作关系,并未经过对方许可;4、文中人物并未采用真实全名,已对当事人隐私进行保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董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董刚承担(免予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于东亮 人民陪审员吕春华 人民陪审员张思武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吕桂文
判决日期
2019-12-1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