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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彩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新建
联系方式:0531-86098666
注册时间:2013-01-06
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花园6号楼1401室
简介:
智能设备的技术开发;建筑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算机系统集成、综合布线;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照明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教育咨询(不含办学、家教、培训);体育赛事策划;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计算机图文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电子产品、机器人、教学设备、教学仪器、非专控通讯设备、家用电器、办公设备及耗材、计算机网络设备、五金交电、监控器材、音响设备、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电线电缆、电子元器件、消防器材、交通器材、金属制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钢材、水泥制品、木制品、陶瓷制品、防水材料、塑料管材;施工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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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彩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徐洪敏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112民初3518号         判决日期:2019-12-18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彩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彩腾公司)与被告济南铂诚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铂诚公司)、被告徐洪敏、第三人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行物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彩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新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继华、崔林林,被告济南铂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昌,被告徐洪敏,第三人诚信行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凯、崔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济南彩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24025元整,第三人作为受益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二被告及第三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至付清欠款之日(以工程款2402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8年8月7日至2019年4月9日为5887.35元);3.二被告及第三人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整(以上合计31912.35元);4.二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且本案中不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8年6月底签订《车牌识别道闸系统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管理权属于第三人的海信慧园、富翔天地和舜泰广场等处的车牌识别道闸系统进行安装施工,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合同书上签字。工期30天,工程价款24025元整,全部由原告垫资,双方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7日内,甲方(即第一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车牌识别道闸系统施工合同》对违约责任及赔偿经济损失进行了约定。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定施工,并经原被告双方验收,第二被告于2018年7月30日在原告报送的《材料施工清单报价》表上签字予以认可,第三人随即将道闸系统投入使用。但结算工程款时,第一被告与第三人相互推诿,使得原告要账无门,工人工资拖欠至今。原告认为,原告为第三人管理的小区物业进行车牌识别道闸系统施工,完全是按照第一被告的要求,依据双方《车牌识别道闸系统施工合同》进行的施工,至于第一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原告不得而知,但从第三人声称已与第一被告结清涉案款项的主张,可以证实二者在涉案工程上确有合作。在签订《车牌识别道闸系统施工合同》时,第二被告以第一被告工作人员的身份在合同书上签字并以第一被告的名义具体负责、协调该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原告有理由相信第二被告享有对第一被告的代理权,现第一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原告与第三人虽然没有合同关系,但其作为受益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为此,特诉请法院依法处理,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济南铂诚公司辩称,1.答辩人未与济南彩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其诉称承揽合同,对于被答辩人诉称的《车牌识别道闸系统施工合同》不知情,答辩人也从未委托被答辩人施工,也未交接诉称承揽工程,承揽施工场地不是答辩人经营场地,答辩人未运营涉案承揽工程,也未从涉案承揽工程中受益,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2.被答辩人诉称“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工作人员在合同书上签字”,但答辩人并未委托或授权第二被告签订合同,即便被答辩人提供的合同及报价清单是真实的,合同与报价清单没有答辩人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也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责任。第二被告擅自在合同中签字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第二被告承担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3.被答辩人存在明显的过错,被答辩人在签订合同时未对第二被告有无代理权限进行审查,未要求第二被告提供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证明第二被告有委托权限的材料,未要求加盖答辩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甚至未与答辩人进行沟通核实,就与第二被告签订合同,其过错是无权代理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被答辩人不属于善意相对人。综上,答辩人认为,第二被告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责任,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洪敏辩称,涉案工程发生时我在第一被告处担任员工,负责停车场的施工及项目改造,所有的施工均属公司授权我的,属职务行为,且我个人的社保及工资均系第一被告给我发放,施工验收完毕后我已经将施工合同交给第一被告,第一被告也从停车场获得了200余万的收益,所以我不认可第一被告称未授权我签订合同的行为,故所有费用应由第一被告承担。 第三人诚信行物业公司述称,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案涉案施工合同主体系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三人并非合同主体,原告向第三人主张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济南彩腾公司为证明其与济南铂诚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及诚信行物业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受益人,提交证据如下:1.车牌识别道闸系统施工合同1份;2.徐洪敏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1份;3.施工汇总单1张、明细1份(13页);4.涉案工程项目汇总表1张、施工项目清单1份(10页)、涉案工程照片彩印件9张。经质证,济南铂诚公司质证意见为:1.施工合同未加盖其公司公章,也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济南铂诚公司未授权徐洪敏签订涉案合同,对涉案合同不予认可;2.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徐洪敏有权代理济南铂诚公司对外签订合同;3.施工汇总单及明细中没有济南铂诚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对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4.工程项目汇总表及施工项目清单1份(10页)没有济南铂诚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工程照片彩印件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以证明施工场地为诚信行物业公司运营场所,与济南铂诚公司无关。徐洪敏对济南彩腾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诚信行物业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济南彩腾公司提交的照片仅能证明道闸在第三人物业服务区内,不能证明停车费用是第三人收取,亦不能证明济南彩腾公司是为第三人施工。 二、徐洪敏为证明济南铂诚公司对涉案工程知情及其作为济南铂诚公司副总经理有权代表公司签订涉案合同,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济南铂诚公司组织构架及职务PPT予以证明。经质证,济南彩腾公司无异议。济南铂诚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中回复人员微信名为“小雨”,不能确定是济南铂诚公司员工,即便是济南铂诚公司员工也无权授权徐洪敏对外签订合同,而组织构架中未指明谁负责基建及技术等,即便徐洪敏负责,其对外签订合同也应取得济南铂诚公司书面授权或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诚信行物业公司无异议。 对济南彩腾公司及徐洪敏各自提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综合认定如下:一、济南彩腾公司提交的证据中仅有徐洪敏的签字,均未加盖济南铂诚公司公章,也无济南铂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徐洪敏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上述签字行为系代理济南铂诚公司,济南彩腾公司及徐洪敏各自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济南彩腾公司与济南铂诚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对证据的效力本院不予采信。二、济南彩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与诚信行物业公司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济南彩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济南彩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继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旋
判决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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