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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罗越利
联系方式:0851-85662329
注册时间:1993-02-16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9号乌江大厦906室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安全保卫服务;押运服务;特种保安服务;危险货物运输、押运、配送(在取得许可的分支机构经营);保安犬的服务;保安咨询;提供保安驾驶员和代驾服务;劳务服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与安装;开、修锁服务;安全技术防范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消防工程的设计与安装及器材的销售维修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非公机构公章刊刻;打印机维修;物业管理服务;保安服加工(在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安保器材,锁,免疫、犬饲料,保安装备,保安服装,办公设备及电脑耗材,日用百货;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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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宏勋、宋宏昌等与贵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黔0102民初8188号         判决日期:2019-12-18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仁书、宋聚红、宋宏祥、宋宏勋、宋宏昌诉被告贵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聚红、宋宏祥、宋宏勋、宋宏昌及委托代理人李祖林,被告贵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亮、庞承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仁书、宋聚红、宋宏祥、宋宏勋、宋宏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亲属宋培志在2017年1月6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月6日,原告亲属宋培志应聘到被告贵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贵阳龙洞堡××××中心甘庄雷达站从事保安工作,同年1月26日被告分支机构押运分公司与宋培志签订《贵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押运分公司劳动合同书》,约定宋培志按照押运公司的要求承担相关工作,月工资1600元。2018年9月,宋培志由被告安排均在贵阳龙洞堡××××中心甘庄雷达站从事保安工作,被告按照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要求对宋培志进行用工管理和调度,支付工资。2018年9月20日14时40分,宋培志在龙洞堡××××中心甘庄雷达站上班期间,摔倒在地而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贵阳市工伤认定办公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办公室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了工伤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提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2019年3月25日,原告向仲裁委申请仲裁。2019年4月4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分支机构与宋培志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是被告的授权行为,宋培志与被告形成劳动关系,且在劳动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被告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从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向宋培志支付工资。 被告贵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辩称:原告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主体不适格,劳动关系是依附于人身权,属于身份权范围,身份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因此享有请求权只能由本人行使。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仁书与死者宋培志系夫妻关系,原告宋聚红、宋宏祥、宋宏勋、宋宏昌系宋培志子女。2017年1月6日,宋培智进入被告贵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在该公司押运分公司从事安全保卫工作。2017年1月26日,宋培智与贵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押运分公司签订《贵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押运分公司劳动合同书》,约定基本工资为1600元,被告安排宋培智负责贵阳机场空管中心甘庄雷达站保安工作。2018年9月20日14时40分,宋培志在机场西南××(××贵阳市××甘庄村东侧)机场空管中心雷达站内行走过程中栽倒地面死亡。2019年4月4日,王仁书、宋聚红、宋宏祥、宋宏勋、宋宏昌向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不字[2019]第1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不具备请求确认宋培志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另查,宋培志于1954年7月13日出生。2019年6月26日龙里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证明“宋培志,性别:男,身份证号:,从2014年10月开始在贵州省龙里县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018年10月29日,龙里县洗马镇台上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宋培志与宋培智系同一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仁书、宋聚红、宋宏祥、宋宏勋、宋宏昌的诉讼请求。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欧阳灵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黄鹏菲 书记员秦光莹
判决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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