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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德宇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联系方式:13397376752
注册时间:2012-04-09
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318号金碧文华4栋1304房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土石方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水利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服务;市政公用工程、环保工程设施、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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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景峰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德宇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市水利建设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湘0181民初5373号         判决日期:2019-10-28         法院: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浏阳市景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物流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德宇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宇公司)、浏阳市水利建设中心(以下简称水利建设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峰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长江,被告德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章荣、周建辉,被告水利建设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茂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景峰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德宇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材料款219868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履行之日止),水利建设中心在其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德宇公司辩称,德宇公司所欠原告的工程材料款约40000元,而非原告所诉的金额。被告初步查明原告支付被告的款项276500元,也非原告所诉的186504元。周某无权代表被告与他人进行结算。 被告水利建设中心辩称,水利建设中心通过公开招投标于2016年6月20日与被告德宇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现工程已通过验收,水利建设中心已支付德宇公司工程款508.6万元,余款72.85万元包括29.9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和未付的民工工资。浏阳市水利建设中心与原告无合同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浏阳市水利建设中心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德宇公司通过招投标被确定为浏阳市溪江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项目施工的中标人。2016年6月20日被告水利建设中心作为发包方与德宇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签约合同价为5980153.18元,项目负责人为金朝阳,计划工期为300日历天,等等。后德宇公司委派该公司项目经理吴纪直接管理该项目。2016年7月9日吴纪与原告景峰物流公司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由景峰物流公司向该项目工地供应水泥、块石、石粉等材料,并约定:1、所需材料明细及价格:水泥290元/t;块石40元/t;碎石52元/t;石粉42元/t;水泥实心砖0.38元/块;河沙120元/立方米。……5、所送材料结算时间为每月结算一次,按每月所送材料总价70%支付货款。吴纪因身体不适,雇请其弟弟吴某和妻侄周某协助其管理工地相关事宜,三人谁在工地就由谁负责签字收材料,原告凭签字的送货单结算,货款均由吴纪本人支付给原告。2016年底原告工作人员黄伟与周某就材料数量进行过初步核对,因吴纪住院未确定材料价格,原告亦未与吴纪进行最终结算。该项目于2017年2月完工后,因发大水河道被冲坏,2017年7-8月德宇公司对河道进行修补,所需材料由原告继续供应。2017年9月15日原告与吴某、周某就河道修补工程向原告购买的材料碎石、粉末、块石、水泥的数量进行核对结算,并打电话给吴纪确认价格后,由周某和吴某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确认总价款为55830元,其中已付15000元,尚欠40830元。2017年9月27日吴纪因病去世。之后被告未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合同协议书》,《材料购销合同》,2017年9月15日周某、吴某签字确认的结算单,证人吴某、周某的证词,吴纪生前于2017年9月17日出具的说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关于原告提交的《河道改造清单》,因非吴纪本人签字确认,而且是吴纪去世后周某一人出具又无授权证明,吴某作为吴纪雇请的工地共同管理人与周某一起参与对账,亦证实当时并未形成书面文字,该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系孤证,故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予确认
判决结果
一、湖南省德宇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浏阳市景峰物流有限公司货款40830元及自2018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浏阳市景峰物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98元,减半收取2299元,由湖南省德宇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50元,由浏阳市景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卫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黎萍
判决日期
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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