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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维
联系方式:0731-88533336
注册时间:2015-04-02
公司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翰林路112-1号
简介:
工程质量检测与鉴定;工程设备、食品药品、农作物检测,环保监测,车辆检测,产品检验检测;车辆牵引;工程测量与监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投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估;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建筑材料、仪器的研发;检测仪器的计量、校准、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防雷装置检测;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及材料检测;电器及电子元器件检验检测;再生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研发;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公路与桥梁检测技术服务;地下管线探测;公共设施安全检测服务;水质检测服务;化肥、微生物肥、微生物土壤、水质产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化工产品检测服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档案管理服务;软件研发与应用服务;计量服务;教育咨询;教育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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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集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湘0105民初6088号         判决日期:2019-10-28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中集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泰,被告宏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宏尚公司向原告中集公司支付所欠服务费450000元;2、判令被告宏尚公司向原告中集公司支付违约金41850元(违约金以450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从2018年8月8日暂计算至2018年9月8日,实际应计算至服务费实际清偿清偿之日止);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宏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咨询顾问服务及委托代办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提供湖南省2018年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及委托代办服务;对原告考核评定的唯一原则为最终是否通过审批立项为准;该项目的咨询顾问和代办服务费用以获得立项资助经费总额为计算基准,按照计算基准的15%比例收取;被告应当在项目获得立项资助经费拨付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按比例支付服务费用;如被告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延期部分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并成功帮助被告名下的宏尚集团岳麓检测技术园项目通过审批立项入围省级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园区)、“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且已获得立项资助经费人民币3000000元。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项目获得立项资助经费拨付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公司按比例支付服务费用人民币450000元,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该笔款项。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宏尚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原告制订的格式合同,是原告利用优势和经验在非常紧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违反了等价有偿的原则。2、原告所做的工作仅仅是一个员工在春节放假期间在微信上对被告专职负责员工进行指导,没有进行代办合同上约定的工作,所有工作均是被告方单独完成,原告的指导是在被告原已有的申报资料的上稍许进行了调整。3、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原告约定的收费条款是风险收费,与结果挂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8日,原告中集公司(代理人、乙方)与被告宏尚公司(委托人、甲方)签订湖南省2018年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及委托代办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湖南省2018年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及委托代办服务的事宜,合同约定:一、项目名称:湖南省2018年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及委托代办事项内容:1、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进行项目申报流程的指导和培训说明;向甲方提供申报通知、指南、写作提纲等申报文件,并进行分析和指导;对甲方的项目进行考察评估,并提供整体规划及实施建议;成立项目小组并指定项目负责人,进行全程咨询顾问服务;协助甲方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对申请报告进行指导、修改。2、项目委托代办事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指导或代办申报注册并将申报材料及附件进行网上填报;指导甲方按通知要求盖章后的最终申报资料提交到指定受理单位;根据流程需要对甲方项目汇报和现场考察接待工作进行指导;衔接项目评审、验收事宜,并对答辩PPT进行指导、修改以及培训;对办理财政拨款手续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说明。3、考核评定唯一原则以项目最终是否通过审批立项为准。三、依照本合同规定,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为代理人,以甲方名义代为办理项目申报事项。代理人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处理与之有关事务,甲方均予以承认,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四、该项目的咨询顾问和委托代办服务费用,以获得立项资助经费总额为计算基准,按照计算基准的15%比例收取。五、项目申报过程中费用支出约定:申报材料及附件资料,如专利证书、审计报告、查新报告、检测报告、标准备案、贷款承诺函等办理或制作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按照通知要求,申报材料指定由甲级、乙级等国家工程咨询单位出具资质报告的,第三方资质单位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申报过程中专家汇报以及现场接待所产生的接待费由甲方承担。六、费用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甲方在该项目获得立项资助经费拨付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按比例支付完项目咨询顾问和委托代办服务费用;如甲方未按期履行支付,除支付完约定费用外,延期的部分按照每日3‰支付违约金;甲方承诺不会挪用该项目的政府扶持补贴专项资金用于支付乙方的项目咨询顾问和委托代办服务费用。七、咨询顾问和委托代办服务期限为贰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服务期限届满前,经一方书面提出申请,服务期限可以延长。因本次申报时间较急,如果没成功,甲方继续委托乙方申报2019年该项目。八、关于书面材料交接的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按要求向乙方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且在办理申报过程中,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补充其他材料,甲乙双方应办理书面材料移交手续。甲方指定的项目代表为石立君,乙方指定的项目代表为卢昕。双方同意出项目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和送达签署双方之间的往来文件。九、违约责任:一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实施违约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十、附则:争议解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先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依法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约定,乙方收取的项目咨询顾问和委托代办服务费用以咨询费、技术咨询费事项开具发票,甲方凭票付款,(开具增值税发票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以补充协议方式解决。原告中集公司在该份合同上签章,被告宏尚公司亦在该份合同上签章。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中集公司依约履行顾问服务,对被告宏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微信上进行了工作业务联系,向被告提供了专业性的指导服务和协助被告完成了申报所需的工作。原告向本院提交《关于2018年度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拟纳入扶持范围项目的公示》及名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及2018年省现代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表,拟证明通过原告给被告提供的服务,被告成功入围了项目资金扶持范围的名单,被告宏尚公司已获得2018年省现代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民币3000000元。2018年7月20日,被告宏尚公司收到该笔专项资金300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原告中集公司是否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及合同的合法性产生争议。原告中集公司主张被告宏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得知有资金申报的项目情况下,于2018年2月找到原告,要求原告协助,原告当时告知被告,因距离项目申报日期太近,工作量较大,是否确定委托原告方进行服务。双方经过反复沟通,最后决定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原告进行相关服务。双方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进行过反复磋商,双方原来的收费标准是按获得立项资助费总额的20%比例收取,后来应被告的请求将该比例从20%降低到15%。被告宏尚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原告中集公司制订的格式合同,是原告中集公司利用优势和经验在非常紧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该合同违反了等价有偿的原则,且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条款是风险收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签订合同时,被告宏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国外,由石立君负责合同的审查,被告宏尚公司认为应以具体数目收费,而不应按比例收取费用,但都被原告中集公司否决了,被告宏尚公司是在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被告宏尚公司向本院提交“2017年度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重大产业项目申请报告”、“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2018年度)”,拟证明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原告中集公司仅在被告宏尚公司原来已有的申报资料上进行了稍许调整,没有完成合同上约定的工作,申报的具体工作是由被告宏尚公司独立完成的。 以上事实有《咨询顾问服务及委托代办合同》、《湖南省2018年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关于2018年度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拟纳入扶持范围项目的公示》及名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及2018年省现代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表、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中集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450000元; 二、被告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4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湖南中集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湖南中集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39元,由被告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双临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彭小波
判决日期
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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