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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2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明跃
联系方式:023-88390306
注册时间:2006-10-09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618号
简介: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按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翻译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商标代理;工商代理咨询;税务代理咨询;品牌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代理记账服务;法律信息咨询;政府采购代理;招投标代理;利用互联网及实体店销售日用百货、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互联网技术服务;三维数字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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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8民初47089号         判决日期:2019-10-24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公司)诉被告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猪八戒公司)、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欢欢、被告猪八戒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微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全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著作权侵权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万元。事实与理由:我公司发现被告在微梦公司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擅自使用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为其微博内容的广告,该行为未获得我公司的授权许可,未向我公司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微梦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我公司作为微博网站的经营者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对在微博中发布的文章及使用的图片等信息只能做形式上的审查,仅能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的部分进行审查,无法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核。对可能出现的侵权只能采取事后救济。对于涉案微博中使用的图片,全景公司并未事先通知我公司进行删除。我公司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经查证与核实,涉案图片已不存在。不同意全景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猪八戒公司答辩称,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涉案图片售价在300元左右,我公司微博关注度低,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极小。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1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第00022011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经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中国)转让,取得了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1E》在中国地区的著作权,期限自2005年12月1日起永久转让。2017年10月18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就作品著作权登记查询结果出具2017(查字)-3660号证明,其中载明“我中心于2009年11月6日对上述作品著作权予以登记,登记号为xxx,样本复制件附后(光盘2张)。”经本院当庭核实,该二光盘中包含了涉案图片。 全景公司提交涉案图片在其网站中发表的网页内容打印件,显示上线日期为2004年3月27日,摄像师为全景,最大尺寸:45M,4465x3556像素。 2015年9月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向全景公司发出《名称变更通知》,表示经核准全景公司的名称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9日,全景公司通过由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独立部署并运营的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平台》进行了取证保全,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载明:取证名称为s1108196,证书持有人为全景公司,证件类型为企业营业执照,证件号码为9111010578170427XD,申请平台为取证保全,保全时间为2018年3月9日;说明:1、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平台》由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独立部署并运营,用于对互联网数据进行保全和固化,证明所获取电子数据文件的客观存在性和内容完整性,通过《电子数据保全平台》获取的电子数据文件,生成唯一数据指纹和全局监督摘要,同步存储于平台对接的公证机构和司法机构;2、登录www.ebaoquan.org电子数据保全中心,可对本证书及本证书附带电子证据进行验证;3、本保全证书附件电子数据来源:(https://wwww.weibo.com/5507912100/E1REdjTYJ)。提取证书附件显示:“猪八戒网”新浪微博认证主体为猪八戒公司,该微博中2011年8月22日发表的微博中使用了一幅图片。经比对,该涉控侵权图片与原告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一致。 微梦公司提交了一份网页截图,该截图显示涉案微博已经删除。全景公司对此事实并无异议,并撤回了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全景公司主张本案经济损失8500元,合理支出1500元,但未提交相关票据。全景公司认可涉案图片已经删除,并撤回了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说明、电子数据取证证书、北京市工商局名称变更通知,微梦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图及本案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郭振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立刚
判决日期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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