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跃林与安徽水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皖0191民初3758号
判决日期:2019-10-12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章跃林与被告安徽水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跃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序,被告水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潭、许少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章跃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67797.5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的康复治疗期工资差额13220.6元和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的伤残津贴差额18440元,并自2018年3月起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差额2305元至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止(以后如有调整,按实际差额支付);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78746.4元;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后期旧伤复发及并发症医疗护理费差额部分720000元;5、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团体伤害意外险赔偿款204500元;6、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辅助器具配置费及维护费用200000元;7、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伤残精神抚慰金及生活困难补助金600000元;8、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后期医疗交通费30000元;9、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后期旧伤复发及并发症康复医疗费350000元;10、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章跃林于2013年11月入职水安公司,工作岗位为钳工。2015年3月10日上午,章跃林在水安公司承建的全椒县小马河近期治理工程工作期间,由于水安公司工地安全员强令章跃林违章作业,导致章跃林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安装启闭机作业时,不慎从启闭机平台坠落至水泥底槛上受伤。经诊断为:T10、T11骨折脱位伴截瘫,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伴血气胸,头部外伤、额面部皮肤挫裂伤,四肢多处软组织伤,右侧肩胛骨骨折。现原告虽经康复治疗,但仍遗留高位截瘫,胸部以下毫无知觉,下肢严重萎缩,并伴有褥疮、骨质疏松等多种并发症,日常生活不能自理。2015年4月16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认定章跃林受伤为工伤,2017年7月13日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章跃林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二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并确认章跃林为旧伤复发。双方劳动争议纠纷已经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作出仲裁裁决书,章跃林不服仲裁结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水安公司辩称:1、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康复治疗金差额、扶助金和后期旧伤复发、并发症康复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均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核算并支付,根据社保征缴条例、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主体之间是行政管理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2、对旧伤复发及并发症差额在工伤复发期间护理费应按照201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即4800元,减去生活护理费2368元,其差额为2432元,我公司从2015年10月至今一直发放护理费5000-6000元,已经实际超过差额部分;3、停工留薪期原告诉请的24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最长不超过12月,延长需受伤职工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和批准才能延长,且我公司自2015年3月发放至2017年11月共30个月,每月实际发放2400元,我公司已经超额支付。4、章跃林诉称的团体医疗险我公司从未购买,且该保险为商业保险,与本案无关;5、章跃林诉称的伤残精神抚慰金及生活困难补助金没事实与法律依据;6、后期医疗交通费应以实际交通费单据为准且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章跃林并未提供相应的交通费单据。
经审理查明:章跃林于2013年11月入职水安公司,从事钳工工作,工资由水安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2015年3月10日,章跃林在水安公司承建的全椒县小马河近期治理工程项目工地工作期间,安装启闭机时,不慎从启闭机平台坠落至水泥底槛上受伤。致:T10、T11骨折脱位伴截瘫,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伴血气胸,头部外伤、额面部皮肤挫裂伤,四肢多处软组织伤,右侧肩胛骨骨折。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经开工认【2015】21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章跃林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7年7月13日,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合劳鉴(2017)1723号《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章跃林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二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同日,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合劳鉴(2017)637号《因工负伤确认项目结论书》,确认章跃林为旧伤复发。之后章跃林向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徽省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水安公司支付章跃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67797.5元;2、水安公司支付2017年3月至7月康复治疗期间的差额13311元、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伤残津贴差额16135元(差额计算标准为:章跃林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与社保缴费工资3004.2元/月之间的差额),自2018年3月份起按2305元/月支付至章跃林退休(如有调整按实际差额支付);3、水安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与水安公司实际支付的差额78746.4元;4、水安公司支付后期旧伤复发及并发症医疗护理费差额720000元,所指的是今后必然发生的旧伤护理费发生的差额部分;5、水安公司支付章跃林团体伤害意外险赔偿款450000元;6、水安公司支付辅助器具费配置费及维护费用200000元;7、水安公司支付伤残精神抚慰金及生活困难补助金600000元;8、水安公司支付后期医疗交通费3000元;9、水安公司支付后期旧伤复发并发症康复医疗费350000元。安徽省仲裁委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皖劳仲裁字1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水安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章跃林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4205.52元;二、驳回章跃林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送达后,章跃林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章跃林银行流水显示,2014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2日期间,水安公司共发放其工资53143.41元,平均工资为4429元/月。2015年6月19日至2017年12月18日期间,水安公司每月发放章跃林基本工资1900元左右。
再查明,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章跃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102.5元,并自2017年8月起,每月支付章跃林生活护理费2368.4元、生活津贴2553.56元。另,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水安公司支付章跃林护理费共计152931.12元,并每月发放章跃林生活费500元。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认定工伤决定书、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因工负伤确认项目结论书、银行交易明细、护理费发放表、生活费发放表、工伤保险待遇赔付单、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关于章跃林举证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单,投保人并非水安公司,不足以证明水安公司获得了相应的保险赔偿款,本院不予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安徽水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跃林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1639.46元;
二、驳回原告章跃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章跃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沈奇奇
判决日期
2019-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