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改琴与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粤0305民初20305号
判决日期:2019-10-09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改琴诉被告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骥远、欧伏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宇、马光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2年1月进入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工作直至退休。2018年7月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退休手续后,发现被告在1998年9月为原告补缴社会养老保险时,未为原告补缴1992年1月至1994年8月的养老保险费用,且未向原告告知此事,导致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退休,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减少,原告多次请求被告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但被告一直未予赔偿。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养老保险损失2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一、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养老保险待遇纠纷立案标准规定的三个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二、原告的个人社会保障基金账户户名密码均由本人掌握,本人可根据多种途径在任何时候查询到本人的社保缴交情况,其应当知道自1993年2月起至1994年8月期间未缴交社会养老保险,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或仲裁时效;三、原告的入职起始时间是1993年2月。
经查,2018年9月17日,原告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养老保险损失,小计金额20万元。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深劳人仲不[2018]16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原告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马改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潘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亚非
判决日期
201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