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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付海
联系方式:0550-3065735
注册时间:2004-12-10
公司地址:http://www.ahhengxin.cn
简介:
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工程监理;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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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有勤、胡翠萍等与来安县国喜箱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皖1122民初3301号         判决日期:2019-10-09         法院:来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慧有勤、胡翠萍、赵玉慧、赵义勇与被告来安县国喜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喜箱包公司)、来安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来安建筑装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慧有勤、胡翠萍、赵玉慧、赵义勇不服判决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皖11民终21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慧有勤、胡翠萍、赵玉慧、赵义勇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春、盛楠,被告国喜箱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被告来安建筑装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守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慧有勤、胡翠萍、赵玉慧、赵义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国喜箱包公司立即支付其工程款815636元,并按月利率1%自2015年3月26日起计息,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国喜箱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其四人系赵光明亲属,慧有勤系赵光明妻子,胡翠萍系赵光明母亲,赵玉慧、赵义勇系赵光明儿子。国喜箱包公司在建设公司时将2#、3#厂房及附属设施发包给赵光明施工,经结算国喜箱包公司共计欠到赵光明工程款1113636元整。虽经赵光明数次催要,国喜箱包公司均拒绝支付。其亲属赵光明被迫无奈于2015年底在国喜箱包公司内自杀身亡。国喜箱包公司在其亲属赵光明自杀身亡后支付工程款298000元,余款815636元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作为赵光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国喜箱包公司辩称,赵光明亲属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所述欠款并不符合事实,诉状中陈述其公司在2012年12月26日与赵光明签订合同,合同造价为1560000元,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了部分增项,其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1922100元,实际已多付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 来安建筑装璜公司辩称,在合同中,其公司明确注明甲方工程款必须打入乙方账户,如不打入,一切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国喜箱包与赵光明私自进行结算,所以此事与本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光明系来安县新安镇个体建筑商。2012年年底,冯胜刚代表国喜箱包公司与赵光明就国喜箱包公司2#、3#厂房及道路、下水施工工程进行协商,后双方以国喜箱包公司(甲方)与来安县赛华建筑安装公司(乙方)名义签订一份《工程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国喜箱包2#、3#厂房及道路、下水。工程地点:来安开发区纬一路76号。内容及方式: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认定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安装,主要施工项目为:钢结构及维护部分安装。交货时间制作安装时间为60个晴天,从合同签订,预付款到位生效,乙方接到甲方有效的生产图纸开始计算生产周期。本工程造价约为壹佰伍拾陆万元正。支付办法第一期付款,合同签订生效后基础出土甲方付工程款40万元。第二期付款,乙方钢构件进场,甲方付工程款30万元。第三期付款,乙方彩板进场,甲方付工程款20万元。第四期付款,工程全部安装完毕,甲方付工程款10万元。第五期付款,2013年8月20日付20万元。质保金和余款于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付36万元。开工许可证,施工中一个月内由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好;竣工验收报告20天内由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完毕。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行生效。冯胜刚在甲方处签名,赵光明在乙方处签名。日期书写为“2012年12月26日”。 因来安县赛华建筑安装公司无工商登记,涉案工程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赵光明又找到来安建筑装璜公司,借用来安建筑装璜公司资质办理涉案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2013年1月,国喜箱包公司作为发包人和来安建筑装璜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来安县国喜箱包有限公司2#、3#厂房。工程地点:来安县经济开发区。工程内容:土建、水、电。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包工包料。…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贰佰叁拾万元正(人民币)¥2300000元(此处有涂改,原金额壹佰柒拾万元整¥1700000元),合同签订时间双方倒签为2012年11月18日。涉案合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发证日期2014年1月14日,备案内容:工程总造价2300000元,施工总面积3116平方米,开工日期2012年11月22日,竣工日期2013年3月28日,工期127日历天。施工单位:来安建筑装璜公司,宋金武(项目经理)、赵义勇(技术负责人)、杜广慧(安全员)、白守勇(质量员)。 赵光明实际施工建设国喜箱包公司2#、3#厂房过程中收款明细如下:2013年2月7日收到“国喜箱包2#、3#厂房工程款”400000元。2013年3月16日中国工商银行转“货梯材料款”10000元。2013年3月26日收到“行政大厅费用13000元、设计费5000元、**费7000元”25000元。2013年4月18日建设银行转“工程款”100000元。2013年5月14日承兑汇票“二期、三期工程款”100000元。2013年6月27日工行转5000元“材料款”。2013年7月11日转“二期、三期工程款”100000元。2013年8月29日建设银行转“工程款”100000元。2013年10月11日建设银行转“二期、三期工程款”100000元。2013年11月16日现金“贰号叁号厂房工程款”100000元。2014年2月21日“借款”60000元。2014年4月9日,付款为“仓库换新大门”3500元。2014年4月21日转账建行“二期、三期工程款”30000元。2014年7月15日“小厂房、窗户、水泥、沙子、砖等材料款”30000元。2014年7月22日“暂付**窗户、**砖”16000元。2014年7月24日“付窗户款原订130元/㎡,2米×1.5米×14×130=5460元,已付2000+3000=5000,下剩有老赵解决”3000元。2014年8月2日“1#、2#厂房路基石款”10000元。2014年8月12日“付老赵路下水道、滴水坡”30000元。2014年8月15日“付窗户款付小胡手在7天范围内全部完工”20000元。2014年8月27日“安装2#、3#厂房电灯专用款3万其中2万承兑1万现金”30000元。2014年9月17日“付给赵光明盖章验收2#、3#厂房款”30000元。2014年10月10日,建设银行转4000元。上述共计收款1306500元。 2014年10月13日,涉案工程竣工。2014年10月17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014年12月17日,国喜箱包公司使用郑九红账户转10000元至赵义勇账户。2015年2月13日,国喜箱包公司使用郑九红账户转150000元至赵光明账户。2015年2月18日,赵光明向国喜箱包公司会计出具借条“今借到郑九燕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元2015年2月18日至4月28日”。2015年10月12日,国喜箱包公司通过宋国喜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向赵光明支付50000元。2015年10月13日,赵光明收到“2#、3#厂房工程款”100000元。2015年10月14日,国喜箱包公司通过宋国喜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向赵光明支付50000元。 2016年2月5日,赵光明在国喜箱包公司厂房内自杀身亡。经来安县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国喜箱包公司与赵光明法定继承人达成协议,国喜箱包公司支付赵光明法定继承人涉案工程款298000元。 2016年2月25日,经来安县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国喜箱包公司与赵光明法定继承人达成协议,国喜箱包公司支付赵光明法定继承人安抚金260000元。 赵光明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分别有其妻慧有勤、其母胡翠萍、其子赵玉慧及赵义勇。后慧有勤、胡翠萍、赵玉慧、赵义勇持赵光明留下的2015年3月26日加盖有国喜箱包公司印章的欠条诉至法院。 审理中,国喜箱包公司陈述赵光明施工建设2#、3#厂房过程中,又施工了国喜箱包公司小厂房等附属工程,赵光明提供的费用清单为:小厂房计151259.50元;厂内道路:一条86米长,宽8米,一条11米长,5米宽计66737元;砌变压器材料39930元(含2#、3#厂房装电灯和所有材料39000元);国喜箱包2#、3#厂房费用(2#3#厂房沙子、石子涨价11280元、6975元,3#厂房土外运9977元,2#、3#厂房基础超深25个柱子木工25柱子超深立模3750元等)和焊大门及门卫室贴大理石计141777.50元。以上附属工程国喜箱包公司认可应付赵光明330000元。 审理中,国喜箱包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赵光明施工的2#、3#厂房进行鉴定。2018年8月13日,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工程价款为1597557.60元。 另查明,赵光明不具备建筑行业施工资质。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国喜箱包公司提供的2#、3#厂房工程合同书、付款明细目录和付款清单(共25笔)复印件各一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一份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慧有勤、胡翠萍、赵玉慧、赵义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956元(缓交),由原告慧有勤、胡翠萍、赵玉慧、赵义勇负担,鉴定费40000元,由原告慧有勤、胡翠萍、赵玉慧、赵义勇负担20000元,被告来安县国喜箱包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余世予 人民陪审员张荣刚 人民陪审员范礼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悠燕 代理书记员单超 上述诉讼费用款项可汇至:户名:来安县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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