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城市管网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赣02民终1005号
判决日期:2019-12-17
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景德镇城市管网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9)赣0202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景德镇城市管网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赣0202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未查清案件事实。上诉人于2002年9月24日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正式成立,营业多年,现有两大股东,分别是金朝阳基建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市市政工程处。我方对通信管道有合法产权,可以主张侵权;2、上诉人已提供八个管道工程的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单、验收证书、工程发票等资料,用以佐证通信管道属于上诉人所有且已修建完工的事实,上诉人是该管道的合法所有权人。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不能基于所有权向二被上诉人申请赔偿损失,是认定事实不清。我们普查发现电信公司的光缆是在我们所建的管道内。所以我们主张让他们把光缆撤出我们的通信管道。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辩称:1、城市管网公司并不能证明其就是本案涉案管网的产权人,城市管网公司主体身份不适格,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2、我公司虽然使用了城市管网公司的管网,但是并没有破坏管网,城市管网公司只能向我公司主张使用费,而不能主张赔偿损失;3、关于管网的使用如何计算费用,并无任何收费依据,城市管网公司依据买卖价格计算,不能成立;4、我公司在本案涉案管网中,实际仅仅使用了2.776米,并非城市管网公司所称的99.015098公里;5、由于本案涉案管网并没有按照政府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因此我公司只能暂时使用,无法购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辩称,景德镇电信公司已经依法通过工商登记,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本案与江西电信公司无关。
景德镇城市管网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88483.14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城市管网公司是一家主要进行城市电信、信息综合管网及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和维护的公司。自2003年至2011年期间,城市管网公司先后建设了站前路、曙光路、广场北路、瓷都大道北段路、通站路延伸段二期、莲社北路、广场北路二期等项目管网管道。后城市管网公司与景德镇电信公司因上述管道的使用收费产生争议,引发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已告知城市管网公司可对诉请的管道公里数以及价值申请鉴定,城市管网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且城市管网公司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本案诉争的通信管道为其所有,故不能基于所有权向景德镇电信公司和江西电信公司主张损失赔偿。另城市管网公司主张的损失金额的计算系自行编制,考虑到地下通信管道的特殊性及交易习惯,故不能以购买价格来推断其损失金额。至于城市管网公司主张江西电信公司承担赔偿连带责任,因景德镇电信公司有独立的诉讼资格且江西电信公司未实际使用本案诉争的管道,故对城市管网公司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景德镇城市管网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27元减半收取计2813.5元,由景德镇城市管网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27元,由上诉人景德镇城市管网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方莉
审判员陈苾铃
审判员徐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叶梦芸
书记员胡澍妮
判决日期
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