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罗玉宏
联系方式:028-85527772
注册时间:2009-12-04
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4号楼B座7-10楼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对外承包工程(经营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一般经营项目(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招投标代理;测绘服务;建筑施工总承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估;工程项目造价编制;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施工劳务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泸州市公路局、泸州市七星运业有限公司、武雪梅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川0504民初4442号         判决日期:2019-12-17         法院: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泸州市公路局与被告七星运业公司、武雪梅、刘华、中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波、被告七星运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富、被告刘华、武雪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学军及被告中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旗聪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泸州市公路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8608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管理泸州市绕城公路高坝互通式立交跨线桥,2014年7月22日,邹相华驾驶被告武雪梅、刘华夫妇所有的并挂靠在七星运业名下经营的川E×××××号车拖带川E×××××号挂车,在经过桥洞时,由于车上装载的挖掘机超高,擦挂高坝互通式立交跨线桥,造成桥体受损的事实。后经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的第2014-0719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该车车主邹相华承担全部责任。后经原告在2015年9月、2016年10月等多次与被告协商后,被告方2017年2月27日明确因缺乏组织、管理监督能力,无法修复桥梁,请求原告方按程序、及时组织施工和验收,修复桥梁。现经原告方设计施工对桥梁进行了维修加固工作,2018年8月15日,经中道明华建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后,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维修加固费用,审定为996082元,以及事故发生后,原告方为支付该桥梁的检测费用9万元,合计1086082元。上述费用已由原告方垫付,应由被告方承担,特提起以上诉请。 被告七星运业公司辩称:1、从本案查明的证据来看,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邹相华有主观逃逸的事实,交警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缺乏事实依据,7月22日凌晨发生事故,驾驶员并不清楚事故的发生,驾驶员不知情所以驾车离开现场,驾驶员没有主观逃逸的事实,事故后路政队很快就找到驾驶员,驾驶员知晓后立即报了保险公司和交警队,故驾驶员没有主观逃逸的行为;2、造成的损失是最外面的一号梁,1-25这根梁,长7.5米,宽0.5米,只是对这根梁造成了损害,原告对旁边桥梁都进行了更换和修补,存在扩大损失;3、事故车辆是被告武雪梅、刘华挂靠经营,车辆购买了保险,所有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武雪梅、刘华辩称:发生事故是事实,但损失额没有原告主张的那么多,其中大部分应当属于原告例行保养的费用。驾驶员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驶离现场符合日常生活常理,主观上并非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离现场,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的依据。 被告中财保公司辩称:诉讼时效已经超过;驾驶员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应该免责;损失的证据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损失存在扩大的可能;审定的资料和范围不是发生事故是损失进行证据保全下进行审定的结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庭审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7月22日1时许,被告刘华雇请的驾驶员邹相华驾驶川E×××××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和川E×××××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于车上装载的挖掘机超高,挂到泰安大桥桥洞,造成桥体受损的交通事故。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发后邹相华驾车离开现场,已构成肇事逃逸,邹相华承担全部责任,邹相华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 川E×××××和川E×××××号车系被告刘华、武学梅所有,挂靠在泸州市七星运业有限公司经营。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通知被告刘华,被告刘华及其驾驶员邹相华、七星运业公司总经理李少华到现场查看,并于7月22日9时许向保险公司报案,中财保公司经了解事故认定书认定邹相华逃逸后,没有对现场定损和作出处理。 事故发生后,泸州市路政管理支队直属大队一中队工作人员对邹相华、刘华、七星运业公司总经理李少华进行了询问,并进行了现场勘验和肇事车辆勘验,经勘验,事故损坏桥底部1-25米箱梁跨线桥长7.5米,宽0.5米,已裸露钢筋,呈镂空状。2014年7月23日,原告委托中交国通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受损的高坝互通式立交跨线桥进行技术状况检测,并支付检测费9万元,检测结论及建议:1、本桥左幅桥上部结构梁板在结构主要截面受损严重,桥梁需大修或改造;2、本桥荷载试验结果显示上部结构梁板测试截面强度不足,不能满足原桥设计荷载使用要求;3、自震频率低于理论计算值,结构存在较大缺陷,与桥梁上部结构梁板严重受损、截面被削弱有关;4、本桥左幅上部结构1-5号梁板底面被车辆擦挂,混凝土破损露筋严重波纹管外露,该位置应力急剧增加,梁体截面承载能力无法满足原设计要求;5、如采用对梁底受损部位进行简单修补,并不能恢复其受损部位的预压力,建议对本桥上部结构1-5号受损梁板进行更换处理。 检测报告于2014年9月送交七星运业公司。原被告双方曾协商由被告自行修复,后因被告缺乏组织管理能力,被告七星运业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函复泸州市路政管理支队,要求路政支队按程序组织施工和验收。维修工程经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和预算,原告于2017年7月1日组织施工,同年11月26日竣工。泸州市财政局委托中道明华建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实施的维修加固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定金额为996082元。 川E×××××在被告中财保公司投保有三者险,川E×××××号车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责险。其中,三者险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六条第六项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免责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泸州市公路局2000元。 二、被告武雪梅、刘华和被告泸州市七星运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泸州市公路局10840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74元,由被告武雪梅、刘华、泸州市七星运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郭容兴 审判员钟昌林 审判员余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曾露
判决日期
2019-12-1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