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玉才与张玉兰、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王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205执112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12-17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玉才、张玉兰与被执行人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王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205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三建公司应向武玉才、张玉兰支付284615.37元,王鸿应向武玉才、张玉兰支付246711.25元,案件受理费由三建公司负担928元、王鸿负担920元。因被执行人三建公司、王鸿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武玉才、张玉兰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三建公司、王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三建公司、王鸿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建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履行完毕,并缴纳执行费4183元。申请执行人武玉才、张玉兰与被执行人王鸿于2019年10月16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确认王鸿尚欠武玉才、张玉兰246711.25元及诉讼费920元,具体付款方式为:王鸿于2019年12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武玉才、张玉兰1500元直至支付完毕。如王鸿按期支付的,则本案执行完毕。如王鸿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的,武玉才、张玉兰有权就未付款项总额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武玉才、张玉兰于达成和解后当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
判决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05执1127号案件的执行。
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武玉才、张玉兰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唐洁
审判员吕全兴
人民陪审员丁建兴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传飞
判决日期
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