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福建洁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闽民辖终84号
判决日期:2019-12-17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洁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初2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原审认定合同性质错误。案涉合同虽冠名为《技术服务合同》,但其内容为市政工程设计合同。工程设计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范围,即不属知识产权案件,泉州中院无一审管辖权。二、本案应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红桥区人民法院有一审管辖权,且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都裁定红桥区法院有一审管辖权。上诉人为洁源公司承揽市政工程图纸设计、工程预算,洁源公司未支付工程设计款(含工程预算)。为此,上诉人于2018年11月15日向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8)津0106民初7603号],红桥区法院已经受理并驳回洁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即使泉州中院认为对本案有管辖权、且认为两案应合并审理,也应将本案移送红桥区法院审理。如前所述,红桥区法院对案涉合同争议有管辖权,红桥区法院己先行立案。泉州中院如认为自身对案涉合同争议有管辖权且双方诉求应合并审理,也应将本案移送红桥区法院合并审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综上,本案应撤销原裁定,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初29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蔡伟
代理审判员曹慧敏
代理审判员孙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欧群山
书记员江菲
判决日期
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