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金滨海商贸有限公司、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鲁0902执保1178号
判决日期:2019-12-17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滨州金滨海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19)鲁0902民初4726号之一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滨州金滨海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赵京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楚金敏
判决日期
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