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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
联系方式:0716-8338513
注册时间:2002-09-19
公司地址:荆州市沙市区太岳路21号
简介:
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包括语音、数据、多媒体等);IP电话及互联网接入服务;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网络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设备销售等;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柜台出租、充值卡及其卡册销售(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不得经营);通信产品生产(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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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恒平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鄂1002民初680号         判决日期:2019-12-17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恒平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荆州分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荆州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荆州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由审判员袁欣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恒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献忠、被告移动荆州分公司负责人刘建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延春、被告联通荆州分公司负责人刘远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联江、被告电信荆州分公司负责人倪传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玲琼到庭参加了诉讼。2018年5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对其住房损失及房屋损失原因进行鉴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遂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恒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献忠、被告移动荆州分公司负责人刘建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延春、被告联通荆州分公司负责人刘远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联江、被告电信荆州分公司负责人倪传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玲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许恒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行为责任;2、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承担全部修缮费用,并恢复原状;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中路189号津帆小区1栋1楼3号房屋的所有人,上列三被告在原告该住宅外墙打桩牵引电缆线路,因打桩牵引电缆造成原告住宅内、外墙大面积开裂,危及居住安全。原告为此曾电话向三被告申诉,但三被告相互推诿,拒不承担相关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移动荆州分公司辩称:1、我们认为原告在诉状中所诉称的事实不实,原告诉称三被告在原告住宅外墙上打桩牵引线路不是事实,三被告在该小区墙上外挂的只是宽带分纤箱,三被告为了落实国家宽带政策,为了满足群众的高宽带政策,这是政府出台要求三家营运商对光纤进行改造,并且只是外挂,光纤箱长42厘米,宽35厘米,厚13厘米,整个重量是1公斤;2、当初移动公司在施工之前诉状所称的住宅楼外墙有多处裂痕,并不是三家被告在墙上外挂分纤箱导致的,是住宅楼地质沉降所致的。裂痕是陈旧性的,三被告对光纤改造是2017年7月开始并且在当月完成的,所以原告陈述的事实是不实的;3、原告所说的外墙面积裂开危机影响居住与三被告在外挂的分纤箱是没有关联性的,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联通荆州分公司辩称:1、原告住宅外墙的钢线及支架不是答辩人安装的;2、根据电信条例规定,被告有权在民用建筑上附挂公用电信设施;3、原告主张的内墙、外墙的开裂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4、原告房屋外墙除了答辩人以及其他案件当事人安装的分纤箱外还有荆州市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表箱和管道,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水表箱和管道,荆州市视信网络有限公司的外挂箱,为了明确责任承担应该通知上诉公司参加本案诉讼。综上所述应该判决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电信荆州分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的事实与客观情形严重不符,住宅外墙打桩、牵引线路并非中国电信所为,电信为了落实党中央的惠民政策将光缆分纤箱(其重量不足4公斤)是符合电信条例及法律赋予电信部门的权利,其行为具有合法性;2、原告所诉住宅内外开裂与电信外挂分纤箱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且分纤箱的重量可以忽略不计;3、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清晰可见,除了视信、水电、天然气等公司该小区居民的生活需求而施工的行为之外,原告及原告小区的居民在本身的墙体上外挂有空调设施,应该一并起诉,与本案有相关的关联性。由于电信公司的外挂行为且重量可忽略不计与原告的损害之间没有关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电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恒平系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中路189号1栋1楼3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现门牌号为××中路××号)。2017年,被告移动荆州分公司、被告联通荆州分公司、被告电信荆州分公司对原告所居住的小区进行光纤改造,在案涉房屋的外墙上安装了分纤箱及拉码电缆,随后原告发现案涉房屋的内外墙开裂并伴有渗漏,多次与三被告协商解决无果故而成讼。 在审理中,原告许恒平申请本院对案涉房屋损失原因进行鉴定。本院经审查,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并委托荆州名家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8年8月20日,荆州名家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荆州名家司法鉴定所[2018]建鉴字第26号《损害鉴定意见书》认为:本次鉴定的沙市区江津中路189号津帆小区189-22号门店的墙体,系被告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的荆州分公司在墙上安装拉码,并施加拉力所导致的,其行为侵犯物权,导致房屋的使用功能无法实现,对房屋的永久性合理使用寿命构成影响和隐患,应由三被告担责实施维修和加固。原告为此鉴定支付鉴定费10000元。 以上事实有案涉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房屋受损照片、荆州名家司法鉴定所[2018]建鉴字第26号《损害鉴定意见书》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对原告许恒平所有的位于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中路189号1栋1楼3号房屋(现门牌号为江津中路189-22号)受损墙体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三被告对于该修复工作互负连带责任; 二、如三被告在本院确定的修复期间内未履行修复义务,则由原告许恒平自行修复,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承担修复费用; 三、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均担; 四、驳回原告许恒平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袁欣 人民陪审员徐玉贤 人民陪审员冯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姚丽蓓 书记员杨振香
判决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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