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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营黄金围农工商联合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99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坚
联系方式:020-36460902
注册时间:1986-06-03
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鸦岗
简介:
机械零部件加工;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风机、风扇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办公用机械制造;花卉作物批发;饲料批发;饲料零售;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家具批发;家具零售;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玻璃钢制品批发;玻璃钢制品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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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秀容与广州市国营黄金围农工商联合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11民初5066号         判决日期:2019-12-17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秀容诉被告广州市国营黄金围农工商联合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秀容,被告广州市国营黄金围农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曾秀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社保损失96938.3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4年5月至1999年8月在被告处工作,属合同制职工。工作期间被告在原告的工资中代扣社保金,但是被告未为原告交纳社保。原告分别于2012年6月21日和2014年1月17日自行补缴养老保险74262.40元和医疗保险22675.95元,现要求被告赔偿其社保损失共计96938.35元。 被告黄金围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原告并非被告的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没有义务为原告购买社保。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显示其工作单位为广州市金鹰日用化工厂,该工厂为独立的承责主体,被告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分别于2012年6月21日和2014年1月17日自行补缴了养老保险金74262.40元和医疗保险金22675.95元。假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被告未缴纳社保导致原告自行补缴,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应自原告损失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诉讼时效最晚应从2014年1月17日开始起算,应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现在诉讼时效也已届满。第三,再退一步说,按照法律规定,企业自1998年7月1日起才需强制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原告主张自1984年5月起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曾秀容于2012年6月21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实缴金额为74262.40元,征收机关为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三元里税务所;曾秀容另于2014年1月17日补缴医疗保险,实缴金额为22675.95元,税务机关为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三元里税务所。 曾秀容主张其为黄金围公司的员工,因黄金围公司未为其交纳社保,要求黄金围公司赔偿其社保损失96938.35元。为证实其主张,曾秀容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企业未参保人员信息确认表,载明曾秀容的工作单位为广州市金鹰日用化工厂,身份为合同制职工,开始时间为1984年5月,截止日期1999年8月,经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曾秀容原工作年限为15年4个月,可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为15年4个月。曾秀容对前述确认表中个人信息签名确认并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15年4个月,缴费基数2018元,落款日期为2012年6月6日;2.企业未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载明经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曾秀容符合《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条件,原企业工作年限为15年4个月,根据曾秀容选择缴费的年费15年4个月,按缴费基数2018元的20%计算,曾秀容应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为74262.4元,曾秀容于2012年6月6日在前述审核表上签字确认;3.会员证、团员证、工作证和职工守则,其中工作证、职工守则中载明曾秀容单位为广州市金鹰日用化工厂,会员证的发证单位为广州市国营黄金围联合公司工会;4.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仅为复印件,甲方加盖印章不清晰,乙方为曾秀容;5.网页打印截图,显示广州市金鹰日用化工厂已吊销,吊销日期2001年9月29日。其中证据1、2、4为复印件,曾秀容表示原件已在2012年6月办理退休手续和补缴社保时被劳动局收取。 黄金围公司对曾秀容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法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确认表和审核表中记载的曾秀容工作单位为广州市金鹰日用化工厂,均无法证实曾秀容在黄金围公司工作过;对证据3、4真实性不予确认,劳动合同仅为复印件,且用人单位处公章不清晰,团员证、会员证仅显示黄金围公司为曾秀容的入团单位,工作证和职工守则中显示工作单位为广州市金鹰日用化工厂,均无法证实曾秀容与黄金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证据5真实性无法确认,但认为吊销不等于注销,主体仍然存在,黄金围公司并非适格被告。 黄金围公司表示曾秀容并非其司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提交广州市金鹰日用化工厂的工厂章程及营业执照、黄金围公司干部花名册予以证实。曾秀容对工厂章程予以确认,对营业执照和干部花名册不予确认,干部花名册并非职工花名册,因其并非黄金围公司的干部,故不再干部花名册中。庭审中,曾秀容与黄金围公司均确认广州市金鹰日用化工厂为黄金围公司的下属厂;曾秀容并确认其在广州市金鹰日用化工厂工作十几年。 另,曾秀容于2019年1月29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黄金围公司支付社保损失96938.35元。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29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理由为曾秀容2017年7月1日前的仲裁请求已过仲裁时效。 以上事实,有税收缴款书、企业未参保人员信息确认表、企业未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文书送达证明、仲裁申请书、会员证、团员证、工作证、工厂章程、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曾秀容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曾秀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黄敏 人民陪审员唐翠梅 人民陪审员李丽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嘉敏
判决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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