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1602民催1号
判决日期:2019-12-17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7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宣告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持有的票面号码为0010004130550191、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27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申请人为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收款人为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万玉红
审判员李运霞
审判员陶金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王静
判决日期
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