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憨达与郭小明,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扣留、提取收入裁定书
案号:(2019)陕0822执173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12-17
法院:府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2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府谷县XX镇XX村委会有未付工程款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提取被执行人某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府谷县XX镇XX村委会工程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008070账户;
二、扣留被执行人某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府谷县XX镇XX村委会工程款,扣留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执行员王慧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媛
判决日期
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