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环龙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川民申2545号
判决日期:2019-12-17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四川环龙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业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县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众益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民终3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环龙公司申请再审称,1.轻工业公司提起的上诉请求相互矛盾,据以主张的法律关系不能共存,且部分上诉请求已超出一审审理范围。2.环龙公司与轻工业公司所签《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及《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虽名为工程承包合同,实为买卖合同,轻工业公司在申报债权时未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表明轻工业公司以默认方式认可其债权为普通债权。3.轻工业公司在破产债权申报时主张的系设备担保权,其主张设备担保权的行为应视为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放弃。二审法院错误认定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并判决轻工业公司作为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权在15506192元的债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四川环龙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廖新
审判员甘海涛
审判员柯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琴容
判决日期
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