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大金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九诺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115执3593号
判决日期:2019-12-16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金智公司与九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8)苏0115民初126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深圳九诺信息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东大金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货款1265600元,于2018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400000,于2018年12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400000元,于2019年1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465600元。二、若被告深圳九诺信息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江苏东大金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有权按照起诉书诉请金额1882555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以未付款总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1元,由金智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九诺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表示已经履行了40万元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九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对方已经给付40万元,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霍翔
审判员刘耀东
审判员刘建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婷
判决日期
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