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威与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青0103民初3197号
判决日期:2019-12-16
法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威与被告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芳、蔡雪瑞,被告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玉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周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00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城北区西钢四号门经营砂石生意,2018年5月份,被告材料主管魏长林联系原告,让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多巴工地运送沙子。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向其指定的多巴工地运送了水洗砂315立方、水洗砂精矿63立方,货款共计60060元。《出库单》上有被告指定材料员魏长红收到沙子且对数量价款无异议并签字确认,被告收到沙子后未按照承诺及时付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均拒绝支付,被告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原告未委托他人购买砂石,魏长林、魏长红并非我公司人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威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出库单,证明原告向被告供砂石,被告拖欠原告砂石款60060元事实;证据二、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向被告送砂石的事实。
被告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证认为,证据一、真实性及证明方向均不认可,该证据系手写的,被告未委托他人购买砂石,出库单并非原告所述的一式两份,而是一式三份,而且周威的字体不一致;证据二、不予认可,证人的身份无法确认及证实,原告出具的出库单,但证人称出具的是货运单,证人称有时候一个人送货,但出库单均是原告签字,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吻合,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无相关证据印证,不予采信。
被告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2018年5月17日、5月18日、5月19日、5月20日出库单7张,上述出库单载明内容均手写,主要内容为:单位:青海集协多巴工地,名称与规格为水洗砂以及数量,保管员魏长红,制单人周威,总金额60060元。原告以上述出库单载明的金额向被告主张砂石款,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周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周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魏静新
判决日期
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