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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唐文凯
联系方式:0755-21618102
注册时间:2010-03-10
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二路西海岸花园综合楼8层A0808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机电工程、装饰工程、建筑工程、净化工程的设计、施工。,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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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恩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306民初32256号         判决日期:2019-12-16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恩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入职期间:2018年4月13日。 离职期间:2019年5月19日。 工资发放形式:银行转账。 四、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五、被告的仲裁请求:1.确认2018年4月13日至2019年5月19日期间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支付2018年5月13日至2019年4月13日期间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4256.61元;3.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5000元。 六、仲裁结果:1.确认双方2018年4月13日至2019年5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5月13日至2019年4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3255.35元、律师费4800元。3.驳回被告的其它仲裁请求。 七、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驳回被告梁恩泽提出的劳动仲裁的仲裁请求,即是驳回被告梁恩泽要求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3255.35元、律师费4800元的请求;2.判决被告梁恩泽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 八、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成立一般应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2018年8月至10月的指纹打卡考勤记录表,证明被告在原告处从事劳务工作,不适用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自由安排时间,属临时雇佣;提交员工手册节录内容第三章入职管理,证明被告不按公司要求办理入职手续,其不属于公司员工的身份关系。被告主张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并向本院提交了银行账户对账单、工资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工牌、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申请单、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离职证明等作为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银行账户对账单中,原告转账至被告的数笔款项中摘要信息注明“工资”,且原告还于2019年5月19日为被告开具了离职证明,证明中确认被告于2018年4月13日至2019年5月19日在原告工程部担任施工员职务,此外被告还提供了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工牌等予以佐证,据此被告已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本院认为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综上,本院采信被告的主张,认定2018年4月13日至2019年5月19日期间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九、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3255.3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被告的入职时间为2018年4月13日,原告应于2018年5月12日之前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现被告主张原告应支付其2018年5月13日至2019年4月1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上述期间原告已支付被告工资63255.35元,故被告应得的双倍工资差额为63255.35元。 十、律师费:人民币4800元。 关于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劳动者已支出的律师代理费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故本案中,结合被告的胜诉比例及仲裁裁决情况,原告应支付被告的律师费金额为4800元。 (二)裁决结果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恩泽于2018年4月13日至2019年5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梁恩泽支付2018年5月13日至2019年4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3255.35元; 三、原告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梁恩泽支付律师费48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郭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李秀秀(兼) 书记员王昭贤
判决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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