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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光悦
联系方式:0755-83708684
注册时间:2009-03-06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侨城东路警察学校东侧综合车场3层307-316房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公共汽车业务(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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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航波、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粤民申13445号         判决日期:2019-12-16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赵航波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以下简称巴士集团第五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5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赵航波申请再审称:1.根据巴士集团第五分公司作出的《关于解除赵航波劳动合同的通报》,解除赵航波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是《驾驶员营运安全服务岗位责任书》,但提交的文件却是《驾驶员岗位责任书》。赵航波并不清楚《驾驶员岗位责任书》的内容,且没有在该文件上签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仅同意《支线驾驶员营运安全服务目标责任书》的实施,并非前述《驾驶员营运安全服务岗位责任书》和《驾驶员岗位责任书》。2、赵航波虽然在“8月西丽作业组安服例会签名表”上签名,但无法确认8月西丽作业组安服例会的会议内容。而巴士集团第五分公司提供的安全会议(学习、培训)记录含糊不清,且为巴士集团第五分公司员工书写,存在造假和事后补录的可能。3.赵航波是在《驾驶员岗位责任书评分表》而非《岗位目标责任书评分表》上签名,并不知悉《第五分公司驾驶员营运安全服务目标岗位责任书》。巴士集团第五分公司提交的《驾驶员岗位责任书》与二审法院判决所写的《驾驶员营运安全服务岗位责任书》名称并不一致。且《驾驶员岗位责任书》是巴士集团第五分公司单方制定的,赵航波并无参与制定,其性质类似于格式合同。本案中,赵航波仅被行政拘留,且根本不知悉《驾驶员营运安全服务岗位责任书》的内容。4.巴士集团第五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请求立案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赵航波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林小娴 审判员黄立嵘 审判员李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彤
判决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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