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经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与黑龙江英白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黑0403执850号
判决日期:2019-12-13
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经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黑龙江英白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3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537400.00元。现经网络查控,银行内无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无车辆,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实现债权0元。现已限制被执行人黑龙江英白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晟罡消费,并将被执行人黑龙江英白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鹤岗市经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约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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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张文圣
审判员孙建业
审判员白丽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耀元
判决日期
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