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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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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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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侃、晦宽(上海)创业投资中心等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303民初1273号         判决日期:2019-12-16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侃、晦毅(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晦毅创投)、晦宽(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晦宽创投)与被告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晦毅创投执行事务合伙人高胜宁于2019年3月13日提交情况说明及申请一份,声明其本人未授权任何律师起诉联创股份、从未授权公司任何人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撤回晦毅创投对被告联创股份的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裁定准许晦毅创投撤回对联创股份的起诉。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侃、晦宽创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明霞、伊沁梅,被告联创股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从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侃、晦宽创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金4309977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2月2日起,以本金4309977元为基数,每日按照千分之二计算逾期违约金);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20000元;5、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两原告及晦毅创投、高胜宁与被告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以现金方式购买原告及高胜宁持有的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0.1%的股权,其中高胜宁向被告转让标的公司15.03%的股权,原告一向被告转让标的公司8.016%的股权,晦毅创投向被告转让标的公司17.034%的股权,原告二向被告转让标的公司10.02%的股权,股权交易总价格为人民币648070000元,原告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 协议生效后,原告按约于2017年10月16日在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标的资产”协助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已按约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第3.4条款的规定,被告应当于“标的资产”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金共计人民币194421000元,于第一期股权转让金支付完毕三个月内向原告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金共计人民币453649000元。双方约定所有款项均支付至双方指定的共管账户中(账户名:上海云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账号:21×××80,开户行:中国银行淄博临淄大道支行)。另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第3.6条款,原告将以自被告取得的现金对价全部用于增持被告二级市场已发行的A股股票。 被告先后支付股权转让金的部分为:(1)2017年10月23日支付194421000元;(2)2017年10月31日支付60000000元;(3)2017年11月9日支付132000000元;(4)2017年11月30日支付95000000;(5)2018年1月17日支付67000000;(6)2018年2月8日支付300000元:(7)2018年7月2日支付25000000元;(8)2018年9月27日支付30000000元;(9)2019年2月1日支付18876574元。以上共计:622597574元。 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至今为止,被告仍差欠股权转让金共计25472426元未付,其中差欠两原告股权转让金共计4309977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拖延,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第14.2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同时,原告已根据协议约定以共管账户即上海云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名义与第三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上海云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第三人购买被告在二级市场已发行的A股股票,转让总价为人民币245132870元,如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二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现因被告一直拖延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导致上海云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构成违约,需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该部分违约应当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联创股份辩称,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1、本案诉讼后,被告联创集团积极与第 三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上海云麦投资中心(股权收购协议指定的第三方持股平台)协商,并于2019年5月5日签订了《还款协议》,将原告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1972426元,直接支付给了第三人中信建投,实质履行了《股权收购协议》的全部合同义务。并未给两原告造成经济损失。2、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4.2约定,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原告诉求按日千分之二计算逾期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另,本案诉讼时,原告明知被告已经在其起诉之前支付了1350万元股权转让款,在起诉时却未予扣除,恶意超额冻结了被告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给被告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巨大影响,基于此,我方保留向原告追索因其恶意保全行为给被告造成损失的权利。二、原告李侃、晦宽投资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等费用没有合同依据。根据第14.2条并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用、保全费用的承担问题,而本案律师费、保全费并非是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且在本案中原告采用多种方式恶意提高诉讼标的额,因此造成的费用应由原告自己承担。三、两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1、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第三条现金购买资产3.9.2约定,股票锁定期内,乙方拟将股票进行质押,需提前15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被告)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所增持甲方股票进行质押。2、2018年3月19日,原告在未书面通知被告联创集团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持股平台上海云麦投资中心将联创互联股票进行质押,其并未将质押款项用于履行与第三人中信建投的协议,而是挪作他用,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综上,被告联创集团已经依合同约定履行了《股权收购协议》的全部合同义务,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相反原告的违约行为给被告带来的巨大的损失,我方保留向原告追索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两原告及晦毅创投、高胜宁作为乙方与被告联创股份作为甲方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以现金方式购买两原告及晦毅创投、高胜宁持有的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0.10%的股权,股权交易作价64807万元。其中高胜宁向被告转让标的公司15.03%的股权,原告李侃向被告转让标的公司8.016%的股权,晦毅创投向被告转让标的公司17.034%的股权,晦宽创投向被告转让标的公司10.02%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款全部支付至双方指定的共管账户中(账户名:上海云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云麦”;账号:21×××80,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大道支行)。双方一致约定资金仅限于购入联创互联二级市场股票或按照协议约定向联创互联进行现金补偿。出让方就其取得现金对价承诺,将以自被告方取得的现金对价全部用于增持被告方二级市场已发行的A股股票。2017年10月,原、被告及高胜宁、晦毅创投按约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标的资产”作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被告先后支付股权转让金的部分为:(1)2017年10月23日支付194421000元;(2)2017年10月31日支付60000000元;(3)2017年11月9日支付132000000元;(4)2017年11月30日支付95000000;(5)2018年1月17日支付67000000;(6)2018年2月8日支付300000元:(7)2018年7月2日支付25000000元;(8)2018年9月27日支付30000000元;(9)2018年12月20日支付3500000元;(10)2019年1月10日支付10000000元;(11)2019年2月1日支付18876574元。以上共计:636097574元,未付股权转让金为11972426元。2017年10月30日,高胜宁作为上海云麦执行事务合伙人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两份,约定由中信建投将其所持被告方12902100股和12901730股股权转让给上海云麦。2019年3月27日,中信建投向上海云麦发函敦促其支付股权转让剩余尾款23877980元。2019年5月5日,高胜宁作为上海云麦执行事务合伙人与中信建投、联创股份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因上海云麦欠中信建投股权转让款(编号为特04-2017-015股权转让协议书标的股票),中信建投与联创股份同意对上海云麦尚欠中信建投的11972426元股票转让价款由联创股份代为偿付。同日,联创股份将该款付至中信建投收款账户。现原告以被告尚欠两原告股权转让金4309977元为由,诉来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另查明,上海云麦股东为李侃、晦毅创投、高胜宁、晦宽创投。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变更名称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股权收购协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收款回单、股权转让协议书、敦促函、催款通知函、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付款凭证、保单保函和被告提交的还款协议、浙商银行付款通知单、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侃、晦宽(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2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侃、晦宽(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徐志东 人民陪审员朱劲峰 人民陪审员荣绍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崔瀚文
判决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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