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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渤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久良
联系方式:0416-3238178
注册时间:2005-03-01
公司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中央大街三段3-189号
简介:
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工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和服务;工程技术辅导。(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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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渤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辽0703民初1552号         判决日期:2019-12-16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锦州渤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锦州渤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9月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锦州世博园水韵之舞项目工程提供工程结算编制、核对等造价服务。合同约定了造价咨询费的计算方式为工程造价的5%,最终决算后该工程造价为85629994元,根据合同约定咨询费为428150元,被告已经支付5万元,剩余378150元被告一直拖欠未给,该工程于2018年已经结算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咨询费3181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起诉是基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具体是对锦州世博园水韵之舞项目工程结算做编制、核对等造价服务,合同未约定管辖。但本案当然涉及双方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生效以及合同义务是否履行以及履行程度等等,可见本案争议标的并非货币,合同履行地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应该是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被告住所地,凌河区并非本案合同履行地也不是本案被告住所地,因此贵院没有管辖权,故此依法提出上述申请,请予准予
判决结果
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董躬行
判决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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