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振辉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京0105执9317号
判决日期:2019-12-16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广桥支行与被执行人齐振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57645号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齐振辉清偿债务905669.89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18年04月20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齐振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71号2层214房屋进行了司法查封,我院委托京东网于2019年11月29日对此房屋进行拍卖。现该房屋由王子恒(身份证号:×××)购买,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1770000元,已足额交至本院。据此
判决结果
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买受人王子恒(身份证号:×××)即拥有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71号2层214房屋的所有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刘金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余培正
判决日期
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