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志先、陈丽明等与南京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8)苏行申1221号
判决日期:2019-12-16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尤志先、陈丽明、刘某、尤雅雯(以下简称尤志先等4人)因诉南京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鼓楼区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行终10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尤志先等4人申请再审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鼓楼区人社局应当对尤阳的死因进行调查核实,故尤阳的死亡是否因外力作用、高温等外在因素导致,该举证责任应当由被申请人鼓楼区人社局承担。本案事实表明,事发当日高温天气以及尤阳长期高强度劳动都可能成为尤阳摔倒并导致死亡的诱因,鼓楼区人社局仅依据医院的抢救记录而机械地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宁人社工不认字[2016]GL045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45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对尤阳的死亡不予认定工伤,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45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尤阳的死亡为工伤
判决结果
驳回尤志先、陈丽明刘某琴、尤雅雯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齐鸣
审判员季芳
审判员黄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钱伟红
判决日期
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