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2019)皖1702执2478号
判决日期:2019-12-16
法院: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你与吴根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702民初37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根生于二O一九年十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十月十四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吴根生支付款人民币32800元及利息。
(2)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44元,执行费457元
(3)交纳执行款账户:
开户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账户:20000570066710300000106101004344
合议庭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人:褚维俊联系电话:133××××1596
本院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西路8号
邮编:247000
判决日期
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