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伊春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黑07民终392号
判决日期:2019-12-16
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伊春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8)黑0702民初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2019年10月23日开庭审理该案时,已向上诉人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释明,二审案件受理费17424.61元应自即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纳,如不交纳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孙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交纳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孙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赵淑杰
审判员张紫微
审判员郭良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周静
书记员肖尊辉
判决日期
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