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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4916万元
法定代表人:方同华
联系方式:0467-5854656
注册时间:1996-10-28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虎林镇红星街72号
简介:
冻干粉针剂、口服液、口服溶液剂、合剂、糖浆剂(含中药提取)、小容量注射剂、原料药(穿琥宁、七叶皂苷钠、埃索美拉唑镁、埃索美拉唑钠、盐酸莫西沙星)、无菌原料药、煎膏剂(含中药提取)、浸膏剂、中药提取(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炮灸(炒、灸法(酒灸、醋灸、盐灸、蜜灸、姜灸)、制炭、煅、蒸、煮、炖、煨)、直接口服饮片)生产;中药材收购、批发、零售;农、林、牧产品(国家禁止项目除外)收购、批发;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日用口罩(非医用)、医疗器械、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口服液体制剂生产、销售;招投标代理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药品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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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高田三七种植产业基地有限公司、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黑民辖终2号         判决日期:2019-12-16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文某高田三七种植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某高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珍宝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鸡西中院)(2018)黑03民初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文某高田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审被告文某高田公司的住所地在云南省文某壮族苗族自治州,合同履行地也在该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的云南省文某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实和诉讼请求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另案审理的(2017)黑民初126号案件相同,黑龙江珍宝岛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文某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孙儒婕 审判员畅春松 审判员陈春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新卫 书记员肖扬
判决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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