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高田三七种植产业基地有限公司、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黑民辖终2号
判决日期:2019-12-16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文某高田三七种植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某高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珍宝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鸡西中院)(2018)黑03民初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文某高田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审被告文某高田公司的住所地在云南省文某壮族苗族自治州,合同履行地也在该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的云南省文某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实和诉讼请求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另案审理的(2017)黑民初126号案件相同,黑龙江珍宝岛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文某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孙儒婕
审判员畅春松
审判员陈春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新卫
书记员肖扬
判决日期
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