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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勤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浪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梁来平
联系方式:15293536340
注册时间:2017-08-29
公司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西靖镇富康新村西区1号
简介:
工程建筑、装修装潢(按资质证的范围和期限经营)(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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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治鹏与民勤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浪分公司、马中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甘0622民初1903号         判决日期:2019-12-13         法院:古浪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治鹏与被告民勤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浪分公司(以下简称民勤三建古浪分公司)、马中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治鹏、被告民勤三建古浪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军、被告马中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治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砂石料款21426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马中和是民勤三建古浪分公司的材料员。2017年,原告与马中和口头协商,由原告向被告民勤三建古浪分公司承包的××县住房及附属工程(一区)一、二期建设项目中的第六标段、第二十七标段工程上供应砂石料。后经原告与马中和结算,2017年6月至10月,原告共向被告供应砂石料340方,其中向第六标段供应310方,每方63元,价值19536元;向第二十七标段供应30方,每方63元,价值1890元,供应的砂石料价值共计21426元。期间,马中和于2018年1月16日和2018年1月23日向原告各出具收条1张,收条总金额21426元,承诺于2018年4月底前付清欠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民勤三建古浪分公司辩称,原告为被告供应砂石料的事情属实,方数也属实,但原告所述单价不属实。马中和是被告的材料员兼库管员,他只负责收料,公司并未授予他定价的权利,原告所述的单价过高。被告愿意以市场价向原告支付第六标段的砂石料款,第二十七标段的砂石料款按市场价的一半支付。 被告马中和辩称,原告供应砂石料的事情属实,方数也属实。原告向工地供应砂石料时提出单价按每方63元计算,被告未表示同意与否。第六标段的砂石料是被告收的,所以向原告出具了收条,第二十七标段的砂石料由原告送到工地上后,收料的人向原告出具了2张码单,被告根据这个码单向原告出具了证明1份。出具收条和证明后被告向公司汇报,公司领导认为单价过高,要到市场调查后按市场价计算,所以原告主张的单价过高,应按市场价计算,且双方约定的是水洗砂,但原告供应的是土砂。被告只是公司的收料员,砂石料用在了公司的工地上,故付款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被告民勤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浪分公司承包了古浪县黄花滩镇绿洲小区住房及附属工程(一区)一期建设项目中的第六标段和二期建设项目中的第二十七标段工程。2017年6月至10月,原告为被告民勤三建古浪分公司承建的上述工程供应砂石料,被告公司材料员兼库管员马中和负责收取砂石料。2018年1月16日,经原告与被告马中和结算,原告共向第六标段供应砂石料310方,价值19536元,被告马中和向原告出具收条1张。2018年1月23日,经双方再次结算,原告向第二十七标段供应砂石料30方,被告马中和向原告出具证明1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民勤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浪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治鹏砂石料款21426元; 二、驳回原告陈治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被告民勤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浪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代理审判员葛中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冬梅
判决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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