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憨达与郭小明,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陕0822执1738号之二
判决日期:2019-12-16
法院:府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憨达与被执行人郭小明,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2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期间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小明名下有车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郭小明名下东风牌车一辆(车牌号码:陕KXXXXX)、奥迪牌车一辆(车牌号码:KJ1215)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执行员王慧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媛
判决日期
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