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金祥与胡耀东,郭小明,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2019)陕0822执813号之三
判决日期:2019-12-16
法院:府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金祥与被执行人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郭小明、胡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2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9年5月16日予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闫金祥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19464元、案件受理费2296元。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执行费3192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陕西省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了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等理财产品,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但因金额太小,处置异议不大;查询到登记在被执行人郭小明名下东风牌车一辆(车牌号码:陕KXXXXX)、奥迪牌车一辆(车牌号码:KJ1215),被执行人胡耀东名下东风标致牌车一辆(车牌号码:陕KXXXXX),并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轮候),查封期限为二年,但在执行中未能发现上述车辆的下落。此外,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郭小明、胡耀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履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三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郭小明有工程款,本院予以冻结,期限为三年,但该笔工程款暂不具备提取条件。本院经向府谷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实地查询,未能查询到本案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郭小明户籍所在地村委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通过短信及电话相结合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闫金祥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3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明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8.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再次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陕西省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了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等理财产品,银行账户内无存款。
综上所述,因本案三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闫金祥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闫金祥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闫金祥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然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培华
审判员王飞
审判员郝鹏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韩继伟
判决日期
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