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金祥与胡耀东,郭小明,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陕0822执81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12-16
法院:府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金祥与被执行人胡耀东,郭小明,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2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郭小明工程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
二、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府谷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郭小明工程款,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张培华
审判员王飞
审判员郝鹏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媛
判决日期
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