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扬州市阳瑞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神州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原扬州神州风力发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苏民申1753号
判决日期:2019-12-14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神州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0民终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阳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不足。1、案涉风力发电机明显存在质量问题。2、原审判决均认定神州公司提交的交工验收证明和《交工验收会议纪要》可以表明工程质量合格是不当的,因该两份证据都在交货完成前已经完成,违背认知常识。(二)一、二审均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予以纠正。1、一审不指定机构进行鉴定或征询专家意见,违背了法定的鉴定程序,怠于履行法律赋予的查明案件事实的义务。2、一审法官虽现场勘验,但简单了事,未能查明案涉风力发电机质量问题的存在。二审法官以产品使用时间过长无法查明关联问题而拒绝是不当的,也致使本案的关键事实未能获得客观认定。3、一、二审始终围绕阳瑞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进行审理,忽视了阳瑞公司有关更换风力发电机的反诉请求,违反了法定程序。(三)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判决均以超过检验期未提质量异议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认定产品质量合格是不当的,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第八条约定质保期为两年,阳瑞公司在此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神州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案涉风力发电机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二)本案一、二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依法驳回阳瑞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护神州公司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驳回阳瑞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蕴
审判员杨忠
审判员徐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君
判决日期
2019-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