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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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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954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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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华、李某1等与李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川0180民初3460号         判决日期:2019-12-13         法院:简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清华、李某1、李某2、李绍正、叶桂琼与被告李彬、四川简阳慧泽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锦泰资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2018年8月3日根据被告李彬的申请,追加樊有琼为本案被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清华及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被告李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碧、樊有琼、被告四川简阳慧泽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良宗,被告锦泰资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清华、李某1、李某2、李绍正、叶桂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26622元;2、判令被告锦泰资阳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锦泰资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0日15时11分许,李彬驾驶川A×××××号重型自卸货车由简阳市简州大桥方向沿简阳市雄州大道驶往沱四桥方向,行至简阳市射洪坝街办雄州大道简阳市中医医院路段时,因观察不足,与同向在其右前的由李某3驾驶并搭乘刘定华的川M×××××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倒地并碾压李某3、刘定华,造成李某3、刘定华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李某3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3、刘定华不承担事故责任。川A×××××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为四川简阳慧泽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该车在锦泰资阳支公司投保了相关保险。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来院,请求支持五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李彬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对责任划分有异议。李彬受雇于被告樊有琼,该车所有人为四川简阳慧泽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该车在锦泰资阳支公司投保了相关保险,李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樊有琼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李彬是樊有琼聘请的驾驶员,樊有琼是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四川简阳慧泽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发生后,樊有琼垫支丧葬费2725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四川简阳慧泽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川A×××××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锦泰资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应由锦泰资阳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赔偿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被告锦泰资阳支公司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对责任划分有异议,死者李某3没有佩戴头盔,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川A×××××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锦泰资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精神损害抚慰金锦泰资阳支公司不承担,同时被告李彬无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锦泰资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锦泰资阳支公司交强险享有追偿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0日15时11分许,李彬驾驶川A×××××号重型自卸货车由简阳市简州大桥方向沿简阳市雄州大道驶往沱四桥方向,行至简阳市射洪坝街办雄州大道简阳市中医医院路段时,因观察不足,与同向在其右前的由李某3驾驶并搭乘刘定华的川M×××××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倒地并碾压李某3、刘定华,造成李某3、刘定华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李某3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3、刘定华不承担事故责任。川A×××××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为樊有琼,李彬系樊有琼聘请的驾驶员,该车挂靠在四川简阳慧泽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该车在锦泰资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交通事故发生后樊有琼垫支丧葬费27250元。 另查明李彬准驾车型为A1A2,有效期为2014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9日,李彬具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不具有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再查明,死者李某3出生于1973年6月23日,户籍地为四川省简阳市新市镇荆州村3组67号,系农村居民家庭户。李某3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在兰州经纬搬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从事搬运工作。李清华、李某1、李某2、李绍正、叶桂琼分别为李某3的长女、二女、三子、父亲、母亲。李某3的父母生育了包括李某3在内的二个子女。 锦泰资阳支公司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任赔偿:……(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投保人简阳市神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投保人签章处签章。川A×××××号重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为“货运”,因车辆过户机动车保险被保险人由简阳市神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简阳慧泽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保险期间为2017年11月4日0时起至2018年6月15日0时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信息、简阳市新市镇荆州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指定监护人证明书、被告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锦泰资阳支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抄件)、简阳市新市镇新庙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兰州经纬搬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表,简阳市新市镇荆州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李某3外出务工证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免责事项说明书、机动车保险批改申请书、投保人声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清华、李某1、李某2、李绍正、叶桂琼55000元; 二、被告樊有琼、被告四川简阳慧泽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李清华、李某1、李某2、李绍正、叶桂琼846522元; 三、驳回原告李清华、李某1、李某2、李绍正、叶桂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33元,由被告樊有琼、被告四川简阳慧泽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叔余
判决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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