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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华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董惠莉
联系方式:0451-51914987
注册时间:2006-09-01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副28-2号
简介:
房地产开发经营,充电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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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天昊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辰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华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黑0103民初1459号         判决日期:2019-12-13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省天昊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辰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华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天昊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喜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岭,被告黑龙江辰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田锡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华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工程款1717950.08元,及2017年10月至实际给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2.判令二被告互付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二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原告应两被告邀请,抢修哈尔滨市南岗区悦山国际小区高层住宅楼墙体坍落部分,后又经二被告要求将有坍落危险的墙体也一并维修,至同年10月维修完毕。被告黑龙江辰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辰能公司)项目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签字验收合格,悦山国际小区开发商被告黑龙江华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盟公司)代表田海蛟对工程决算进行了审核。由于二被告长期协调如何给付工程款未果,这笔维修工程款一直没有给付,给原告造成很多困难,员工欠薪,发展受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所请。 被告黑龙江辰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我们公司,由我们公司邀请原告对悦山国际小区墙体等项目进行维修这个事实我们承认。但是对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的数量和维修工程的项目的内容以及产生维修事项的原因我们请求法庭进行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因为这项工程我们作为被告是悦山国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当时这个小区高层楼的墙体坍塌、墙体部分脱落,还有一部分没有脱落但也产生了危险,当发生这个事情之后我们为了业主的利益、为了实行我们的管理责任,我们紧急情况下邀请原告,同时邀请第二被告华盟公司到现场协商如何防止危险的发生,对坍塌房体怎么修复,但是我们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我们的义务是对物业小区进行服务,对这些墙体维修的费用不在我们收取物业服务费当中列支,造成墙体脱落的维修责任和维修款的支付我们认为应该由开发商,墙体脱落的原因和成因是什么导致的,以及原告在整个维修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过程量以及工程造价这些我们都需要由第三方来做确定,之后我们才对原告主张的维修工程款的请求再给予进一步意见。在没有第三方鉴定的情况下,原告提出的工程的数量,虽然现场我们也对它进行了签收验证,但是我们是为了维护整个利益出发作出的验证,我们认为我们不是工程维修款给付的责任人,所以申请法院对维修工程的成因、对原告请求的数量问题要求客观的鉴定。 被告黑龙江华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黑龙江华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出庭,视为对原告所举证据的默认。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黑龙江辰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外墙维修施工合同书约定悦山国际小区外墙维修工程由原告进行施工,工程内容为铲除悦山国际小区要脱落的外墙皮并恢复,维修、材料采购及附属工程(包含:由于工程施工造成的拆除、损坏、恢复等相关内容)的总承包。工程维修期限为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5月31日,工期变化需有被告黑龙江辰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合同价款按工程量据实结算,费用包含税金及管理费。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抢修哈尔滨市南岗区悦山国际小区高层住宅楼墙体坍落部分,后又经二被告要求将有坍落危险的墙体也一并维修,至同年10月维修完毕。本案审理中被告黑龙江辰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对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的数量和维修工程的项目的内容以及产生维修事项的原因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因需要交纳鉴定费,被告黑龙江辰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鉴定费用过高无力承担为由,申请撤回鉴定。经本院询问原告是否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并释明不鉴定可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未在指定期间提出鉴定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黑龙江省天昊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262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天昊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蔡海默 人民陪审员杨桂榕 人民陪审员黄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颖涵
判决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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