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徽商金属物流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3执1513号
判决日期:2019-12-13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调字第065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徽商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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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千零六十二万三千九百二十一元一角。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十万零八千零五十二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魏志斌
审判员徐辉
审判员宁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原文茹
判决日期
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