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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营黄金围农工商联合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99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坚
联系方式:020-36460902
注册时间:1986-06-03
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鸦岗
简介:
机械零部件加工;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风机、风扇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办公用机械制造;花卉作物批发;饲料批发;饲料零售;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家具批发;家具零售;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玻璃钢制品批发;玻璃钢制品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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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秀容、广州市国营黄金围农工商联合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民终20679号         判决日期:2019-12-13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曾秀容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国营黄金围农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围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曾秀容在一审的诉讼请求:要求黄金围公司支付曾秀容社保损失96938.35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曾秀容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曾秀容负担。 判后,上诉人曾秀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确认曾秀容与黄金围公司在1981年4月至1999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3.判令黄金围公司赔偿曾秀容社保损失96938.35元;4.要求享受黄金围公司员工分房福利待遇。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曾秀容与黄金围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依法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曾秀容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将劳动合同原件交给了白云区劳动局,法院应前往查证,不应以内容不清晰且是复印件为由,不予采纳曾秀容的主张。二、曾秀容的工作单位为广州市金鹰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金鹰化工厂),金鹰化工厂为黄金围公司的下属公司,金鹰化工厂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三、曾秀容入职时间为1984年5月,离职时间为1999年8月。在曾秀容工作期间,黄金围公司有责任告知曾秀容可缴纳社保,并帮曾秀容办理相关手续,但黄金围公司没有在可缴社保的时间内告知曾秀容,影响曾秀容后续的退休事宜。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曾秀容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黄金围公司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曾秀容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期间,曾秀容提交了由广州市白云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拟证明该合同的真实性。黄金围公司质证认为该《劳动合同》复印件上的印章模糊不清,也没有显示用人单位即为黄金围公司。曾秀容在金鹰化工厂工作,即便合同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曾秀容与黄金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曾秀容二审提交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有广州市白云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加盖印章,确认该合同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曾秀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何润楹 审判员何慧斯 审判员叶嘉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桂芳
判决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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