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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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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0万元
法定代表人:甄玉波
联系方式:0311-85518221
注册时间:2004-04-22
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铜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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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与石家庄傅山中医肿瘤医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冀0104民初7499号         判决日期:2019-12-13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冀华律所)与被告石家庄傅山中医肿瘤医院(以下简称傅山医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华律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被告傅山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易恒、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宝、杨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冀华律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法律顾问费37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就聘请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事宜,于2016年8月2日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书》。原告指派律师为被告房地产征收补偿项目谈判提供了全程的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律师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专业法律服务、多次与拆迁人河北国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协商;同时根据委托事项的需要多次到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等多个部门进行尽职调查;为委托事项制定谈判策路、出具法律意见书;多次与大郭镇政府高书记及镇政府的法律顾问进行沟通协调等等。最终原告律师促成河北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9月15日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取得了补偿款3500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书》第三条的约定,本案律师费按征收补偿总额的比例进行差额累进计算,被告应于收到第一期补偿金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然而,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已构成严重违约。 被告傅山医院辩称,1、原告未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因案涉项目拆迁工作涉及群体特殊利益,拆迁工作极其复杂困难,被告及被告的原院长的住处曾在2016年11月26日、11月28日、2017年3月9日等多次受到村民等人毁坏。每次被告给原告指派的律师打电话寻求法律帮助,该律师以没有时间等种种理由拒绝出面,提供法律帮助,在被告报警处理后仍拒绝出面,原告的律师已严重违约。案涉项目土地房屋均有合法证件,被告经了解土地也不在新华区规划局规划的红线内。开发商擅自将案涉项目的土地列入开发范围,律师不去规划局了解情况,反而一直强调在红线内,试图说服被告放弃应有的合法权益。在协调会中,该律师不但不提供法律意见,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反而压制被告观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2017年4月左右,被告的院长易南勋打电话给该律师口头解除合同,之后未再联系该律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在被告解除合同后自身争取的合法权益,涉及的拆迁补偿款金额与原告无关。被告以此金额主张服务费更是无任何依据;2、2017年7月7日,双方解除合同后,被告与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服务合同,由其他律师提供了法律帮助;3、原告的律师违反律师法及执业行为规范,该律师并未依约履行违反相关规范;4、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告主张法律服务费应当承担举证证明履行合同的责任,对其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5、本案所涉合同为服务合同的范围,原告并没有从专业角度给出分析意见,也没有拿出可行的应对方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傅山医院提出以下反诉请求:1、判令冀华律所返还傅山医院顾问服务费5万元;2、判令冀华律所支付傅山医院因不尽职履行法律服务造成的实际损失1万元。3、诉讼费用由冀华律所负担。事实与理由:合同签订后,傅山医院如约支付了5万元顾问费,但项目谈判过程中,冀华律所指派的律师不履行服务义务,在傅山医院要求殷华理到场进行谈判时,其以没有时间为由三次拒绝到场。而且该律师还称房产在规划红线内不可能获得合理补偿,多次强行试图说服医院接受低额补偿款,导致傅山医院不得不认为该律师被开发商买通,不得不通知该律师解除合同,另行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文书提交新华区规划局,从而得到区政府的重视。然后傅山医院自行与开发商谈判并达成补偿协议。该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傅山医院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故提起反诉。 原告冀华律所针对反诉辩称,1、合同签订后原告律师通过与被告沟通详细了解被拆迁地块的位置,建筑物情况以及土地建设规划手续等情况,通过原告律师专业的法律服务,最终被告与开发商达成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被告认为已解除合同与事实不符,原告并未收到被告解除合同的通知,且原告已经依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律师费;3、不管合同是否解除,由于原告已经完成委托事项,被告应当按照法律顾问合同支付报酬。综上,应当依法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原告冀华律所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法律顾问合同书》、《于底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房产抵押估价报告》底稿复印件、涉案补偿安置项目图片、涉案补偿安置项目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于底傅山医院拆迁补偿说明》、《关于于底拆迁补偿方案》、原告律师整理查找的相关法律及政策文件依据、原告律师与易恒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律师在大郭镇政府参加涉案补偿安置项目协调会的图片及录音、协商谈判部分录音复制本、工作记录目录。 被告围绕答辩意见及反诉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回执、于底开发商雇佣组织村民四次来医院医闹经过记录、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具请求新华区人大协助调查书、于底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沙铁军出具的收条、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卷宗、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证人证言、录音证据、律师费某。 经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16年8月2日,原告冀华律所(乙方)与被告傅山医院(甲方)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书》,被告就房地产征收补偿项目聘请原告提供法律服务。合同主要约定:乙方指派本所律师殷华理作为法律顾问,为该项目谈判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法律事务服务具体为:1、应甲方要求就甲方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从法律角度对该项目谈判决策事项进行法律论证分析,2、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关于该项目的重要谈判工作,从法律角度进行风险预测提供可供参考的法律意见或对策;报酬支付按征收补偿总额的比例实行差额累进计算,补偿总额在2500万元以下按3‰计算,2500万至3000万,超过2500万部分按20‰计算,3000万以上,超过部分按5%计算;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付5万元,余款与甲方收到第一期补偿金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服务期限为自项目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甲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止,如甲方自行与征收方达成一致,则认定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双方同意按照3000万征收补偿额收取顾问服务费;违约条款:乙方不履行服务或履行中存在违法情节,甲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顾问费;甲方提供的事实信息等相关信息不真实致使乙方参与谈判工作出具的法律文书发生争议不能履行或者造成损失时,乙方不承担责任;如甲方不按约定的期限支付顾问费,乙方可终止工作;甲方非依约定或法定事由解除合同,乙方所收顾问费不予退还;如乙方无故解除合同顾问费应退还,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上述协议签订后,傅山医院先行依约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顾问费。 协议签订后至2017年5月间,协议履行过程中,冀华律师指派的律师殷华理履行了以下合同义务:1、对案涉拆迁地块及房地产进行现场勘验,确定拆迁对象的详细情况;2、拟写《于底傅山医院拆迁补偿说明》、《关于于底拆迁补偿方案》、《关于石家庄傅山中医肿瘤医院征收补偿初步方案》1、《关于石家庄傅山中医肿瘤医院征收补偿初步方案》2、《关于于抵拆迁问题解决方案》,上述相关补偿方案,殷华理以电子邮件和微信等方式向被告负责人易恒及开发商指定的律师进行了发送;3、接受委托后,殷华理与被告负责人易恒多次进行微信聊天,就拆迁补偿工作事宜进行汇报协商;4、殷华理代表傅山医院参加大郭镇政府组织的协调会就拆迁项目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并代表被告与拆迁人河北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协商。 2017年7月23日,傅山医院易南勋致电殷华理,要求解除合同,殷华理表示无异议。 2017年7月,傅山医院、党兰素与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就此支付律师费1万元。 2017年9月15日,傅山医院、党兰素与拆迁人河北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房地产)达成《于底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就傅山医院位于拆迁改造范围内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及党兰素名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就党兰素名下的于底村东建筑面积1176.88平方米的房产以及傅山医院名下的土地,拆迁人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共计3500万元。上述补偿协议已履行完毕
判决结果
一、被告石家庄傅山中医肿瘤医院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服务费29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石家庄傅山中医肿瘤医院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6元、保全费2395元,共计9321元,由原告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负担2144元,被告石家庄傅山中医肿瘤医院负担7177元;反诉费650元,由被告石家庄傅山中医肿瘤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于丽霞 人民陪审员马双喜 人民陪审员胡志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佳园
判决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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