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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方达招标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路慧芳
联系方式:13180065051
注册时间:2003-05-15
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269号河北师大科技园A-715室
简介:
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及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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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方达招标有限公司、北京慧丰清轩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冀01民终9414号         判决日期:2019-12-13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河北方达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慧丰清轩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丰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方达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冀0108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并无故意拖欠保证金不予退还。上诉人在清退投标保证金过程中,有其他公司投诉部分投标公司有子母公司、总分公司业绩互用现象,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代理公司通知采购人暂停合同执行,并进行复核、重审,故停止清退保证金,慧丰公司在列。采购代理公司与采购公司沟通需要一定的时间,目前上诉人正处于等待采购人回复阶段。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实际情况,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慧丰公司辩称,方达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慧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方达公司立即退还投标保证金8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41760.0元;2.判令方达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8日,遵化市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一体化服务项目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遵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遵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河北方达招标有限公司。招标预算金额:13420.5万元,投标保证金80万元,投标人在2018年5月28日16:00前交纳投标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采用转账或电汇,未列入中标侯选人名单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且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并扣除银行汇款手续费。慧丰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通过网上银行向方达公司账户转款80万元交纳了投标保证金。2018年6月6日,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发布了遵化市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一体化服务项目中标公告,招标公告日期2018年5月8日,定标日期2018年6月5日,中标供应商名称:北控滨南康健(重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金额:12937.362万元。2018年8月3日,遵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北控滨南康健(重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就招标项目签订了承包合同,并进行了合同公示。后慧丰公司与方达公司勾通,要求返还保证金,并于2019年3月28日向方达公司送达了《催收通知书》。方达公司称,因有其他公司投诉部分投标公司有子母分公司业绩互用现象,违反了相关规定,因而停止清退保证金,目前正处于等待采购人回复阶段。一审法院认为,遵化市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一体化服务项目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未列入中标候选人名单的投标保证金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且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该项目已于2018年6月6日公布了中标结果并进行了公示,慧丰公司并未中标,方达公司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但应扣除银行汇款手续费。方达公司称因有其他公司投诉,现正等待采购人回复,但采购人已与中标单位就招标项目签订了承包合同,现招标投标工作已经结束,方达公司以此为由拒绝退还投标保证金,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河北方达招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北京慧丰清轩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8年5月25日起计算至投标保证金退还之日止,上述金额应扣除银行汇款手续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9.0元,由河北方达招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18.0元,由上诉人河北方达招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贾虹 审判员李超 审判员刘明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亚坤 书记员郭丽丽
判决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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