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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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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0万元
法定代表人:甄玉波
联系方式:0311-85518221
注册时间:2004-04-22
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铜路11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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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傅山中医肿瘤医院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冀01民终9539号         判决日期:2019-12-13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冀华律师所)因与上诉人石家庄傅山中医肿瘤医院(以下简称傅山中医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4民初7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冀华律师所代理人赵婷婷,上诉人傅山中医院法定代表人易恒及代理人张林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冀华律师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将一审判决第一项增加律师服务费8500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已依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促成被上诉人与河北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获得了3500万元补偿款,被上诉人应当依约向上诉人支付全部律师费。(一)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由于被上诉人对拆迁、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知晓,不了解我市拆迁安置政策,在被上诉人与开发商的谈判中根本无法维护自身权益,也无法争取更合理的补偿,导致被上诉人5亩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总共能够得到的补偿款为1800万元左右,因此,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二)双方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后,上诉人律师通过与被上诉人沟通,详细了解被拆迁地块的位置、建筑物情况,以及土地、建设、规划手续等情况,通过上诉人律师专业的法律服务,最终被上诉人与开发商河北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上诉人获得了3500万元补偿款,但当委托事项完成后,被上诉人并未依约向上诉人支付律师费。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情况具体如下:1.勘察地块实情。上诉人律师对被上诉人涉及拆迁安置的地块进行实地勘查、拍照,了解地块及地上建筑物真实情况,确定地块被拆迁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建筑结构、属性、在建情况。2.整理地块资料。上诉人律师收集整理包括土地证、审批手续、购地协议、规划批文、建设审批手续等信息资料。3.调整赔偿项目。上诉人律师增加了被上诉人未提出的停产停业损失赔偿要求,并对被上诉人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调研对拆迁补偿中涉及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测算。4.把握政策依据。上诉人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委托后整理查找涉及委托人拆迁安置的政策文件、法律依据及赔偿标准,并向规划局、土地局、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大郭镇政府、新华区征收办、市财政评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详细政策,根据石家庄市城中村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等规定,对被上诉人被拆迁地块进行用途、性质等修正和调整,以达到提高补偿款项的目的。5.明确政策适用。明确政策范围,整理适用于被上诉人被拆迁地块的规范,确定政策依据,确保出具的赔偿方案、要求的符合法律规范、政策要求,落实政策,以达到赔偿的最终目的。6.撰写补偿方案。结合实际、针对委托事项作出法律分析、制定服务方案及服务策略,撰写谈判方案,补偿方案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被上诉人负责人易恒的邮箱。7.主导补偿谈判。代表被上诉人与拆迁人河北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安置补偿协商谈判。分别于2016年9月13日、9月27日、9月30日、10月14日、10月27日、2017年4月19日、5月5日、5月23日在与国源房产宋总、其法律顾问、项目副总、拆迁负责人等多次进行协商谈判,以上谈判有相关工作笔记为据。8.协助政府协调落实。进行代表被上诉人参与大郭镇政府高书记组织的协调会,就赔偿政策依据及具体赔偿要求、赔偿项目、赔偿金额、赔偿计算方式、赔偿给付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以上谈判有相关工作笔记为据。二、原审法院认为双方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已解除与事实不符,原被上诉人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并未解除。而且,不管合同是否解除,由于上诉人已完成委托事项,被上诉人应当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一)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已解除与事实不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然而,上诉人并未收到被上诉人解除合同的通知,而且上诉人已依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上诉人应当依约支付律师费。(二)不管合同是否解除,由于上诉人已完成委托事项,被上诉人应当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有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法律顾问合同》第三条及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了报酬的支付方式,为合同中的结算条款,即便合同解除,被上诉人应当依照相关条款向上诉人支付报酬。三、上诉人接受委托后,为了确定该地块拆迁补偿安置所适用的规范和政策,通过指派殷华理律师着手进行了基础性调研工作,分别到土地、规划等部门了解傅山医院涉及拆迁地块的性质、权属、取得地块时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规划用途、建筑工程许可等资料,准确地做出合法合规且能够通过市财政评审中心的审核确认安置补偿方案,最终帮助被上诉人获得了3500万元补偿款。(一)本案中,被上诉人的地块不属于村集体土地,不属于城中村改造的安置补偿范围,涉案地块的补偿安置方案必须通过石家庄市财政评审中心的审核确认,才能得到补偿安置。换句话说,只有制定合法合规并能够通过财政评审认定的补偿方案,被上诉人才能取得补偿款。城中村改造,是全体村民自觉自愿,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能启动的项目,是村民自治的一种体现。城中村改造实施“一村一策”的政策,也就是说没有统一的绝对标准,每个村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自己的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城中村的安置补偿方案是针对于底村村民,以集体土地宅基地为基础的方案。然而,本案中,被上诉人的地块并不属于村集体土地,虽然位于改造范围内,但他的性质不属于集体土地,而是国有土地,并且其所有的补偿安置方案均需要通过市财政评审中心的审核确认,才能得到赔偿补偿安置,换句话说就是只有合法合规并能够通过财政评审认定的补偿方案才能得到执行,才能取得补偿款。这也是被上诉人自2013年于底村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至2016委托上诉人之日止,被上诉人始终谈判不成,补偿安置要求始终不能得到满足的核心原因,就是因为被上诉人不了解城中村改造的政策规范,以及国有土地征收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一味地想当然地按照村集体的补偿标准向开发商要求补偿及安置。事实上,安置补偿方案要多少钱,根本不是哪个领导说句话,或者通过和规划局、土地局、镇政府沟通就能解决的,是需要对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对各项政策充分了解、掌握的基础上并结合专业知识才能做出,只有这样经得起法律,政策检验的方案才能得到落实,这就是上诉人的工作核心和价值所在。(二)从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中,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及其所谓的后聘任的律师根本不懂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法规,不知道城中村改造的流程,更不清楚城中村改造中安置补偿的流程和依据,而是想当然的在其陈述中表述找新华区规划局沟通以证明自己所做的工作,这其实恰恰证明了被上诉人对城中村改造政策的无知,其与新华区规划局沟通根本不能解决其补偿问题。 傅山中医院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作出的一审判决也是错误的,应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二、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殷华理未履行双方在《法律顾问合同书》中约定的主要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未尽到勤勉尽责向答辩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的诉讼主张和上诉不成立。三、双方于2016年8月2日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书》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殷华理虽作了项目的前期了解工作,但是并未按照合同的第二条第二款约定完成主要合同义务,未对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也未从法律角度对该项目谈判决策风险评估等约定事项进行法律论证、分析,未提供可供参考的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未参与起决定性的项目拆迁赔偿的谈判工作,未参与签订《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7年6月已通知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股华理解除委托关系,7月23日双方再一次确认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双方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已经解除,故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无权向答辩人主张法律顾问报酬。 上诉人傅山中医院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指派的律师殷华理“依约履行了双方在《法律顾问合同书》中约定的主要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法律顾问合同书》第一条明确约定:法律顾问“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甲方(上诉人)提供多方面的专业法律服务,维护甲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遵守合法、诚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在授权的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第二条约定“乙方指派殷华理律师为该项目谈判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应甲方要求,就甲方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从法律角度对该项目谈判决策事项进行法律论证、分析;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关于该项目的重要谈判工作,从法律角度进行风险预测,提供可供参考的法律意见或对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殷华理做的工作仅是:(1)查询部分法律法规的规定;(2)参与过一次大郭村的评估协调会议;(3)部分沟通如何解决微信记录及初步补偿方案。(一)殷华理存在专业知识欠缺、不勤勉尽责的违约行为。(1)殷华理查询的法律法规,大多数是对拆迁无关或已经失效的文件(注:129-131、151-165页与迁无关,14-123页已经失效),不能对项目的谈判起到有利的参照、援引作用;(2)殷华理参加的大郭村会议还是上诉人中请新华区政府提起、主导的,股华理也是在中请人强烈要求才参加的;(3)初步补偿方案等是殷华理不让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的情况下无依据估算的,上诉人要求殷华理找其介绍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殷华理懈怠不理,导致其方案没有法律法规或政策计算标准,无法用于和开发商谈判;(4)被上诉人提交的系列报告均是房产公司(7-83页估价报告)出具给上诉人的,房产证等是上诉人提供给殷华理的,均不是殷华理的工作成果;(5)殷华理的工作记录中并没有对拆迁有利的实质性谈判内容,且殷华理不强调按补偿时间点补偿而按三到五年前的标准进行补偿,说明殷华理不专业、不尽责;(6)股华理还味要求上诉人按开发商的要求去做,不积极争取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二)殷华理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法律服务义务,存在违约行为。(1)如上,殷华理并未做多少工作,反而误导上诉人。本来上诉人对案涉项目的土地和房屋享有全部产权,如上诉人坚持不同意拆迁,政府不可能强迫上诉人拆迁的。对此,殷华理不予提示,却告诉土地和房屋在拆迁红线内,暗示上诉人降低补偿要求。(2)在殷华理不能提供专业全面法律服务、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不得不与被上诉人解除合同,另行委托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因为殷华理不能提供专业法律服务、预期违约,在上诉人提出解除合同时,其才会没有异议、痛快的同意解除合同。二、一审法院认为殷华理不存在违法合同约定的情形,殷华理三次拒绝到场并非双方约定被上诉人义务,被上诉人无过错及违约行为,从而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该认定事实错误,且无法律依据。1.殷华理的不专业、不负责,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就可以轻易看出来:殷华理在用一些失效的、与案涉土地房屋拆迁无关的政策文件来糖塞上诉人,其行为必然违法合同约定。2.上诉人提交的报警记录说明,案涉土地拆迁事件发生过非正常情况,这和殷华理的法律服务有关系,最起码殷华理应该提出建议而不是拒绝。3.上诉人另行聘请专业律师出具《对石家庄市规划局2017年6月30日公示的 冀华律师所答辩称,傅山医院的上诉理由均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上诉人已依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促成上诉人傅山医院与河北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获得了3500万元补偿款,傅山医院应当依约向冀华律师事务所支付全部律师费。 冀华律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法律顾问费37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傅山医院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冀华律所返还傅山医院顾问服务费5万元;2.判令冀华律所支付傅山医院因不尽职履行法律服务造成的实际损失1万元。3.诉讼费用由冀华律所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2日,原告冀华律所(乙方)与被告傅山医院(甲方)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书》,被告就房地产征收补偿项目聘请原告提供法律服务。合同主要约定:乙方指派本所律师殷华理作为法律顾问,为该项目谈判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法律事务服务具体为:1、应甲方要求就甲方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从法律角度对该项目谈判决策事项进行法律论证分析,2、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关于该项目的重要谈判工作,从法律角度进行风险预测提供可供参考的法律意见或对策;报酬支付按征收补偿总额的比例实行差额累进计算,补偿总额在2500万元以下按3‰计算,2500万至3000万,超过2500万部分按20‰计算,3000万以上,超过部分按5%计算;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付5万元,余款与甲方收到第一期补偿金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服务期限为自项目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甲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止,如甲方自行与征收方达成一致,则认定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双方同意按照3000万征收补偿额收取顾问服务费;违约条款:乙方不履行服务或履行中存在违法情节,甲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顾问费;甲方提供的事实信息等相关信息不真实致使乙方参与谈判工作出具的法律文书发生争议不能履行或者造成损失时,乙方不承担责任;如甲方不按约定的期限支付顾问费,乙方可终止工作;甲方非依约定或法定事由解除合同,乙方所收顾问费不予退还;如乙方无故解除合同顾问费应退还,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上述协议签订后,傅山医院先行依约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顾问费。协议签订后至2017年5月间,协议履行过程中,冀华律师指派的律师殷华理履行了以下合同义务:1、对案涉拆迁地块及房地产进行现场勘验,确定拆迁对象的详细情况;2、拟写《于底傅山医院拆迁补偿说明》、《关于于底拆迁补偿方案》、《关于石家庄傅山中医肿瘤医院征收补偿初步方案》1、《关于石家庄傅山中医肿瘤医院征收补偿初步方案》2、《关于于抵拆迁问题解决方案》,上述相关补偿方案,殷华理以电子邮件和微信等方式向被告负责人易恒及开发商指定的律师进行了发送;3、接受委托后,殷华理与被告负责人易恒多次进行微信聊天,就拆迁补偿工作事宜进行汇报协商;4、殷华理代表傅山医院参加大郭镇政府组织的协调会就拆迁项目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并代表被告与拆迁人河北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协商。2017年7月23日,傅山医院易南勋致电殷华理,要求解除合同,殷华理表示无异议。2017年7月,傅山医院、党兰素与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就此支付律师费1万元。2017年9月15日,傅山医院、党兰素与拆迁人河北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房地产)达成《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就傅山医院位于拆迁改造范围内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及党兰素名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就党兰素名下的于底村东建筑面积1176.88平方米的房产以及傅山医院名下的土地,拆迁人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共计3500万元。上述补偿协议已履行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傅山医院因房地产拆迁补偿项目需要法律服务,因此与原告冀华律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书》,委托原告指派的律师就房地产拆迁补偿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服务,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指派的殷华理律师针对拆迁项目进行勘验、拟定了补偿方案、与被告方负责人交流汇报项目进展、代表被告方与政府部门、开发商进行协商,依约履行了双方在《法律顾问合同书》中约定的主要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抗辩及提出反诉意见,认为原告在被告及被告院长的住处被破坏时,不履行服务义务,三次拒绝到场进行谈判、致使被告不得不报警处理、且多次强行试图说服被告接受低额补偿款、该律师被开发商买通,因此与该律师解除合同,另行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要求原告退还已付的5万元服务费,并赔偿另行支付的1万元费用。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不能提交证据证实殷华理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过损害被告方权益的行为,且被告提出的殷华理在被告及被告院长的住处被破坏时三次拒绝到现场谈判的事实,也并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原告方应尽的义务,被告以此为由提出抗辩意见及反诉请求,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原告无过错及违约行为的情形下,双方在解除合同后被告另行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及被告向原告已付的服务费,无权要求原告赔偿及返还。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殷华理律师在合同签订后,至2017年5月间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法律服务,2017年7月23日,被告方负责人通知殷华理解除合同,殷华理未表示异议,该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形,但殷华理已经履行合同大部分义务,向被告提供了相应法律服务,被告与开发商最终达成的补偿协议与原告律师的参与密切相关,并非被告自行达成,在此情形下,即便被告解除合同,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以3500万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根据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服务费用总额应为425000元,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殷华理未就双方约定的“自项目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甲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止”的服务期限全程提供法律服务,因此,法律服务费应适当扣减,根据原告实际进行的工作量,以扣减20%为宜,扣减后应付服务费总额为340000元,被告已付50000元,剩余款项290000元,被告应予支付原告。综上,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傅山中医肿瘤医院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服务费290000元;二、驳回原告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石家庄傅山中医肿瘤医院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6926元、保全费2395元,共计9321元,由原告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负担2144元,被告石家庄傅山中医肿瘤医院负担7177元;反诉费650元,由被告石家庄傅山中医肿瘤医院负担。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查明基本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51元,由上诉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负担1925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傅山中医肿瘤医院负担69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任磊 审判员任永奇 审判员陈路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畅
判决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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