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中信国安锂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青民终222号
判决日期:2019-12-13
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青海中信国安锂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及原审被告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青海中信国安锂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中“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海中信国安锂业发展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判决;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
对青海中信国安锂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不予受理。一审判决自一审上诉期届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青海中信国安锂业发展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强文静
审判员杨旭东
审判员周蔚
二O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苏静
书记员严曼舒
判决日期
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