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鑫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冀0681执1606号
判决日期:2019-12-11
法院:涿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涿州市鑫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磊、姜永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8)冀0681民初18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磊、姜永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涿州市鑫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磊、姜永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张长君
执行员牛志伟
执行员李建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龙峰
判决日期
201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