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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荣根
联系方式:0755-23885000
注册时间:1993-12-15
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第1层101室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销售。,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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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治敏与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3878号         判决日期:2019-12-12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嘉炜、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8年4月1日,原告、被告就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中粮××房产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并作出如下约定:房产建筑面积131.88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98.72平方米,房产总金额为10942790元,被告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将房产交付原告。另,合同第十九条[规划变更和设计变更]还约定,“本项目公有部位、公用设施的用途、设计和项目名称等的变更,出卖人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并经公证后,向深圳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变更,并应自变更方案获批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所有购房者”,房产项目名称为中粮紫云花园,共2栋5座住宅,除1栋B座为36层外,其余均为45层。经原告核实,中粮紫云花园1栋A座与2栋A、B座规划近似,2栋A、B座在其14层、29层均设置了避难层,但原告所在的1栋A座住宅却无任何避难层。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5.5.31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住宅建筑应当设置避难层”,该规范还对高度大于100米的住宅建筑避难层数量、面积等有严格规定,而被告无视相关规定,变更共有部分规划,已构成违约。在1栋A座欠缺避难层的情形下,原告购置的房产分摊公用面积应当明显小于具备避难层的中粮花园2栋同类户型,但实际上,二者分摊公用面积却相近,可见,原告在购买房产时在分摊公用面积上付出了额外的购房成本。综上所述,被告擅自对中粮紫云花园1栋A座公有部分进行变更,导致该栋住宅欠缺避难层,同时还使得原告购置的房产分摊了额外的公用面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942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答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也不存在将其他楼栋的公用面积分摊在1A栋上的行为,故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一、答辩人并没有对案涉楼栋的共有部分进行规划或设计变更的行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二、原告所提出的其房屋分摊了额外的公用面积并造成损失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理应依法驳回。本项目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均经相关政府部分审查合格,相关建筑工程也通过了竣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原告所提的1栋A座公有部分进行变更、导致该栋住宅欠缺避难层,同时还使得其房屋分摊了额外的公用面积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由原告向被告购置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中粮××房产,房产建筑面积131.8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98.72平方米,合同价款为1094279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履行交房义务。后因原告认为被告未在该栋住宅楼设置避难层,公摊面积不合理,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另查明,《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三条约定,被告交付房产时,应当一并交付共有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第十九条约定,被告不得随意变更原有的规划和设计,确需变更,需征得受让人同意,并循行政途径申报,若违反上述规定,买受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解除合同,并参照第十二条条款(出卖人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事实,有《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附卷证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柯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潘嘉琦(兼) 书记员李玉婷
判决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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