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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交水运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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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水运行业各类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水利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公路工程设计,囤船设计、咨询,建筑工程设计,工程防腐,港口河海工程咨询,建筑工程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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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瑞盈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与上海瑞艇餐饮有限公司、凌祖进等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2民终10523号         判决日期:2019-12-12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大连瑞盈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瑞盈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瑞艇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艇公司)、原审被告凌祖进、原审被告凌祖军、原审被告张尉卿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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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大连瑞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关于大连瑞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事实和理由:1.大连瑞盈公司在上海瑞艇公司设立期间,为其缴纳了房屋租赁款、装修款、设计费等费用,已完成了自身的出资义务。此外,大连瑞盈公司已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凌祖进、张尉卿,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判定大连瑞盈公司应在198万元(本文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范围内对凌祖进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属于法律依据引用错误。大连瑞盈公司是在已经完成对上海瑞艇公司全部出资的情况下,向凌祖进等人转让股权,不存在上述法条所述情形。3.张尉卿在一审审理中承认其为上海瑞艇公司的大股东,大连瑞盈公司转让股权并非恶意逃债。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公司账户。因此,设置公司账户的条件是取得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而上海瑞艇公司尚未正式进入营业阶段,不具备法定的开设公司账户的条件。一审判决既然认定张尉卿向公司员工支付工资为履行了出资义务,那大连瑞盈公司为上海瑞艇公司经营而支付的各项债务也应被认定为完成了出资义务。 被上诉人上海瑞艇公司辩称,不同意大连瑞盈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首先,根据公司法的明确规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大连瑞盈公司与案外人的合同及向案外人支付的款项,不能证明其作为股东向上海瑞艇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其次,大连瑞盈公司在上海开立分公司后,又设立了上海瑞艇公司,主要是为了上海分公司的餐饮配套,而且餐饮只是分公司的一小部分。客观上,大连瑞盈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瑞艇公司存在场地、人员及财务的混同,故无法辨别大连瑞盈公司所主张的款项是否发生、是否为上海瑞艇公司发生。即使上述款项是真实发生的,也不能作为出资,只能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且因客观混同的状态,债权应当劣后行使。再次,大连瑞盈公司在上海瑞艇公司发生大量债务的情形下,转让其股权,并且与相关供应商的合同转移签订至上海瑞艇公司名下,员工也进入上海瑞艇公司,造成了大量职工债权和普通债权无法得到清偿,该行为是一个恶意逃债的行为,使上海瑞艇公司进入了破产状态。最后,关于股权转让,无论大连瑞盈公司还是股权受让人,均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大连瑞盈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被告凌祖进辩称,不同意大连瑞盈公司的上诉请求。大连瑞盈公司在转让股权之前就已经设立了账户,所有的员工工资和支出都是从这个账户出去的,不存在公司没有开设账户的问题。成立上海瑞艇公司是因为大连瑞盈公司上海分公司没有餐饮资质,我们实际上没有转让任何股权。大连瑞盈公司支付的款项跟上海瑞艇公司没有关系,是为了大连瑞盈公司上海分公司付的,上海瑞艇公司是后来成立的。 原审被告张尉卿辩称,同意上海瑞艇公司的意见。 原审被告凌祖军未到庭答辩。 上海瑞艇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大连瑞盈公司向上海瑞艇公司缴纳出资200万元;2.凌祖进、张尉卿对大连瑞盈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凌祖进向上海瑞艇公司缴纳出资1782万元;4.张尉卿向上海瑞艇公司缴纳出资18万元;5、凌祖军对张尉卿的上述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诉讼过程中,上海瑞艇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凌祖进向上海瑞艇公司缴纳出资1980万元;2.凌祖军向上海瑞艇公司缴纳出资20万元;3.瑞盈公司在200万元范围内对凌祖进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张尉卿在20万元范围内对凌祖军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13日,大连瑞盈公司制定《上海瑞艇餐饮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餐饮企业管理、食品流通、会展会务服务、礼仪服务、物业管理、酒店用品的销售;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大连瑞盈公司认缴货币出资200万元,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年缴清。同日,大连瑞盈公司作出《股东决定》:1、通过《上海瑞艇餐饮有限公司章程》;2、任命张尉卿为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3、任命周娜为公司第一届监事;4、同意设立上海瑞艇餐饮有限公司,并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017年8月28日,上海瑞艇公司工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张尉卿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股东系大连瑞盈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2017年8月28日至2047年8月27日。 2017年11月27日,大连瑞盈公司、凌祖进和张尉卿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大连瑞盈公司将所持有的上海瑞艇公司99%股权作价198万元转让给凌祖进;大连瑞盈公司将所持有的上海瑞艇公司1%股权作价2万元转让给张尉卿;附属于股权的其他权利随股权的转让而转让;凌祖进、张尉卿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大连瑞盈公司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2017年11月29日,凌祖进、张尉卿修改上海瑞艇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增至2000万元,股东名称修改为凌祖进、张尉卿,凌祖进货币出资1980万元,张尉卿货币出资20万元,出资时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年内缴清。同日,凌祖进、张尉卿组织召开上海瑞艇公司股东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内容为:1、成立新一届股东会;2、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至2000万元,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后,凌祖进出资额为1980万元,出资比例99%,张尉卿出资额为20万元,出资比例1%;3、通过公司新章程;4、以上事项表决结果为同意的占总股数100%;5、公司注册资金发生变更,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人选不变。 2017年12月26日,公司登记机关为上海瑞艇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并向上海瑞艇公司重新签发营业执照。 2018年1月9日,凌祖进、凌祖军和张尉卿三方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尉卿将所持有上海瑞艇公司1%的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凌祖军;附属于股权的其他权利随股权的转让而转让;张尉卿认缴义务由凌祖军承担,张尉卿担任法人期间公司对外一切负债由凌祖军和凌祖进共同承担。同日,凌祖进、凌祖军修改上海瑞艇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凌祖进货币出资1980万元,凌祖军货币出资20万元,出资时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年内缴清。同日,凌祖进、凌祖军组织召开上海瑞艇公司股东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内容为:1、成立新一届股东会;2、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为凌祖进出资额1980万元,出资比例99%,凌祖军出资额20万元,出资比例1%;3、通过公司章程;4、公司股东发生变动后,选举凌祖军为公司执行董事,免去张尉卿执行董事的职务,公司监事不变;5、以上事项表决结果为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2018年1月31日,张尉卿将114800元存入上海瑞艇公司设立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3)。同日,张尉卿自筹9万元现金,在上海瑞艇公司的经营场所内将该9万元现金作为工资发放给上海瑞艇公司的厨房工作人员,为上海瑞艇公司解决了矛盾激烈的欠薪问题,凌祖进、证人黄瑞芳、潘旭栋等人均在场见证。 2018年2月6日,公司登记机关为上海瑞艇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并向上海瑞艇公司重新签发营业执照。 2018年5月24日,上海瑞艇公司的债权人上海灏悦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悦公司)以上海瑞艇公司拒不履行(2018)沪0110民初5135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一审法院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以(2018)沪0110执2195号予以受理。一审法院执行部门对上海瑞艇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清查后,于2018年8月28日以上海瑞艇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清偿为由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9月17日,灏悦公司向执行部门申请将上海瑞艇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同年10月22日,一审法院裁定受理灏悦公司对上海瑞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为(2018)沪0110破11号,并于同年11月13日依法指定上海上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李永年、张晓东、王诗咏组成的破产清算组为上海瑞艇公司管理人,其中李永年担任组长。 截至2019年8月22日,共有62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其中54人申报劳动债权,总金额为457072.45元,1人申报税收及其他社保债权,金额为22848.70元,7人申报普通债权,总金额为911717.19元。其中,7个普通债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债权人上海泽玮实业有限公司,申报依据系(2018)沪0110民初8075号民事判决书,债务发生时间为2017年8月25日,债权金额45961.26元; 二、债权人灏悦公司,申报依据系(2018)沪0110民初5135号民事调解书,债务发生时间为2017年8月25日,债权金额266206元; 三、债权人上海君誉实业有限公司,申报依据系(2018)沪0110民初5136号民事调解书,债务发生时间为2017年年中,债权金额101590元; 四、债权人上海企圣电子有限公司,申报依据系(2018)沪0110民初6779号、(2018)沪02民终9293号民事判决书,债务发生时间为2017年7月12日,债权金额204620元; 五、债权人上海蓝圣人力资源管理江苏有限公司,申报依据系(2018)沪0107民初16164号民事判决书,债务发生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债权金额92695.64元; 六、债权人上海卷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报依据系(2018)沪0110民初12106号民事判决书,债务发生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债权金额34856元; 七、债权人上海芃康食品有限公司,申报依据系(2018)沪0110民初8074号民事判决书,债务发生时间为2017年11月3日,债权金额162966.52元。 诉讼过程中,上海瑞艇公司、大连瑞盈公司一致确认了以下事实:1、上海瑞艇公司登记成立后,大连瑞盈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为上海瑞艇公司设置会计账簿,凌祖进、张尉卿和凌祖军相继成为股东后,也没有为上海瑞艇公司设置会计账簿;2、大连瑞盈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凌祖进和张尉卿后,凌祖进和张尉卿没有按约向大连瑞盈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大连瑞盈公司也从未向二人催收。 另外,大连瑞盈公司为证明其对上海瑞艇公司的资金付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大连瑞盈公司与上海东方渔人码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就位于安浦路XXX号XXX区XXX楼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1份、大连瑞盈公司与上海中交水运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就上海东方渔人码头临时游艇码头新建工程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包合同》1份、大连瑞盈公司与大连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就游艇会所部分装修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1份、大连中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渔人码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就位于杨树浦路XXX号XXX区XXX楼XXX-XXX室办公用房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1份;2、大连瑞盈公司向案外人崔连发、大连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东华分公司、上海安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合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付款的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大连瑞盈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案外人大连雅顿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君诚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付款的银行转账凭证,转账时间均发生于2016年12月7日至2019年3月27日期间。 一审法院认为,随着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推行,出现了大量股东未到期出资实际足以清偿公司所有债务的伪破产案件,在此类案件中《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出资加速到期”成为债权人们寻求债权保护的有力工具。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股东未到期出资足以清偿公司全部债务的破产清算案件的衍生诉讼
判决结果
一、维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上海瑞艇餐饮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42320元,由上诉人大连瑞盈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担14089.70元,原审被告凌祖进承担126807.10元,被上诉人上海瑞艇餐饮有限公司承担1423.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6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2920元,由上诉人大连瑞盈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法官助理张献之 审判长陈晓宇 审判员肖光亮 审判员陈显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献之
判决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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